编者按
2025年6月2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司法判决研究中心、法商慈善信托发起,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与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的“刑商汇研讨会(2025年第一期)”成功举办。此次研讨会以“民刑视角下民营公司股东资本责任的热点问题”为主题,汇聚了众多学界权威与实务精英,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出谋划策。
在本次研讨中,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哲发表了题为“‘刑商汇’是三种法律思维、观念和原理的大碰撞、大融合”的演讲。此次发言中,韩哲主任围绕“公司股东资本的刑事责任”及“刑商汇”创意展开分享,指出股东资本涉及的刑事责任并非当前刑事辩护主流,同时阐释了刑法与刑诉法、刑事法与商法融合的重要性,并用案例说明实践中二者结合对辩护效果的关键作用。
现将韩哲主任的演讲全文整理刊发,通过深入研读,我们能更清晰地把握刑商交叉领域的实践逻辑与法律思维融合的核心要点,也期待此次研讨会能切实推动“刑商融合”,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尊敬的樊崇义老师、各位同仁:
大家好!今天来的朋友大部分是搞民商法的,除了和樊老师、宏耀教授、常铮主任认识以外,其他人大多不太熟悉。我本人博士毕业之后,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一直从事刑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后来到北京市检察机关工作了7年,现在做专职律师又有10年时间。现在我的第一身份依然是一名专职律师。今天我想紧扣会议主题“公司股东资本的刑事责任”来谈几点看法,同时也对“刑商汇”的创意做一些交流。
一、关于股东资本的刑事责任
正如我们报告中指出的,关于股东资本的刑事责任主要涉及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就我观察,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得比较少,我本人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没有办过一起这样的案件。虽然我在检察院工作期间办理过抽逃出资罪,但那个案件的发生是因为一起合同诈骗罪很难认定,控告合同诈骗的一方紧盯着对方的抽逃出资行为不放并进行举报,同时,公安机关为了加保险,又增加了抽逃出资罪这个罪名。后来,合同诈骗罪最终认定不成立,抽逃出资罪成立,被告人获得了很轻的处罚。因此,我认为股东资本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并不是当前刑事辩护中的主流问题。
二、“刑商汇”的创意非常好
“刑商汇”它融合、汇聚了刑事法与商法法律中复杂问题,其中刑事法包含着刑法和刑诉法,而且从今天邀请的嘉宾来看也很合理,既有刑法方面的学者,也有刑诉法专家,还有商法方面的年轻学者和实务方面的专家,充分体现了这种打通融通刑商实践、刑商思维、刑商理念的精神。
刚才吴宏耀教授也提到,刑法与刑诉法的学者、司法者、实践者之间的理解分歧往往很大。高校法学学科设置上,常将刑法和刑诉分开,这几年虽有改进,但两个学科之间、学者之间的观念壁垒还是很明显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刑法和刑诉法从不分家,它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紧密相连、情景交融的。
更进一步看,刑事法和商法之间的观念、思维、概念以及法学原理之间,也存在着很大差异。在实践中面临刑商交叉的案件,往往感到这些案件是十分复杂,既需要刑事法的知识,也需要商法方面的知识,只有将二者密切结合起来,才能把刑商交叉案件处理得更为公平公正,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刑事诉讼中为取得辩护的实效,让当事人实实在在减少、降低刑期,我们必须跟司法机关磕程序、磕证据,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辩护效果。关于刑诉法证据标准是关乎罪与非罪的关键,然而实践中实际掌握的标准往往是,重大案件证据标准较高,而轻微刑事案件有时并未严格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司法实践并不总是按教科书或教授讲的那样判案定案。
我曾代理一个职务犯罪案件,涉及一位中央某部副部长关系密切的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2400万。国家监委指定某省监委办,某省监委又指定给某地级市监委。在辩护中我们紧紧抓住管辖权问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管辖本应依被利用人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确定,被利用公职人员的职务是副部长级,当然应由国家监委负责。国家监委指定给某省监委的法律文件在卷宗中看不到,我要求看国家监委的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因此停滞,检察机关准备了7个月也未能弥补这一程序漏洞。我进而质疑某省监委再次指定给某市监委的依据——二次指定管辖是否需要国家监委同意批复?显然,某省监委指定给某市监委调查,并未经过国家监委的书面批复和同意。通过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虽然这个案件没有完全打掉利用影响力这个罪名,但这个罪名获得大幅度减轻处罚,犯罪数额2400万本应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仅判了4年。这充分说明刑事辩护实践中刑法与刑诉法运用是密不可分。
三、“刑商汇”融合刑与商的理念非常好
实践中发现,司法机关的公诉人、法官,尤其是刑事法官的思维模式与民商事法官完全不同,长期从事公诉的检察官对民商法并不太熟悉。
我遇到一个挪用资金案:一家国企持股20%的混改式公司,民营企业家及公司高管涉及挪用8亿多资金。其背景是某市公积金住房中心要求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的房地产企业必须缴纳保证金,购房者贷款还清后保证金及时退还房地产企业。由此混改式公司积累了大量闲置资金。该公司专门成立拓展部,经所有股东(包括国有股东)开会同意,成立拓展部,将这些闲置资金高息借给其他公司或者房地产企业。后因三年疫情导致房地产市场下行,导致一大部分借出去的资金未能收回(但这些资金已形成固定资产实际存在)。司法机关指控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认为:混改式公司拓展部成立及其对外借款业务行为是经股东会同意的集体决策,体现的是单位意志;所借资金的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归公司所有而非个人。依据《公司法》规定,这个行为就是公司行为,不构成个人犯罪。但公诉人和法院在此问题上反复拉扯。一审判决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8年,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后一审我们仍然坚持无罪辩护,明确表态若再判有罪将再次上诉,直至申诉至最高法院。现案件审理已拖延一年,僵持不下——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犯罪,即使债务人以房产抵偿全部覆盖损失也不被接受,理由是资金变成固定资产,房地产价格波动大,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凸显了司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涉及公司法问题时刑事思维与商事思维的冲突。因此,“刑商汇”能很好地将刑法与公司法实践问题具体化、深入化,融合两种思维,这对促进司法公正非常有益。
总的来看,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法、刑诉法与民商法的思维必须相互融合、相互碰撞,产生火花。这无论是对于保障刑事司法公正,还是推动法学研究发展,都至关重要。
时间关系,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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