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占理儿。
7月2日晚的大理,大展屯综合市场路口的地面被一盏绿色投影灯照得斑驳。
3岁的小男孩在光影里蹦跳,他把地面的光斑当成了游乐场,随后他躺在了光斑里,身上被光影覆盖,像一层保护色。
几分钟后,一辆“中通快运”的货车在这里左转——而他平躺的位置,恰好是货车右前方的视觉盲区。
在监控里,我们看到货车前轮幸运地躲过孩子,右后轮却没那么幸运了。在碾过孩子身体的时候,车身猛地抖了一下。
司机甘先生也感受到这异常的抖动,立即跳下车检查,发现碾压到的是一名孩子时,他慌忙返回驾驶室拿来手机打了120。经过的路人,和两名男童,都被这一幕吓得不知所措。更让人心痛的是,视频里孩子的脚动了一下后,就瘫软了下去。
这场悲剧,孩子的离去固然心痛,但最刺眼的不是鲜血,而是围绕“责任”的争论:司机该不该为盲区里的意外负责?家长放任幼童独自在马路上玩耍,算不算失职?安装那盏广告灯的商家,也都被网友揪出来,甚至那名停下来却没有阻止的骑电动车的女子,都被人骂成了冷血无情。
我理解大家的心情,如果这些人都没有犯错,或者说没有这么多巧合的话,那个幼小的生命就不会消逝。
被“冤枉”的司机,和“必须担责”的无奈
甘先生是刚接手快递站点的负责人,7月1日才到岗,2日晚上因为白天没送完货,想着“赶一赶就送完了”,结果出了事。事后他反复强调:“我按了喇叭、打了转向灯,还踩了刹车,通过的速度也很慢”。
看到一个报道里某律师针对此事的说法,他说:司机视野盲区不是免责金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行人无过错时,机动车一方要担全责;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这让甘先生自认为的“冤枉”显得格外扎心——他没有酒驾、没有超速,甚至主观上比谁都不想出事,但作为司机,他必须为“未尽到全面观察路面的义务”买单。
持同样观点的还有云南的一位律师,他说:“事发路段不是高速,路边有商铺,司机本就该预见可能有行人或小孩。盲区里有没有人?这是司机必须提前防范的事。”
可是专业人士的评论,得不到大众的认可,许多人在看了视频后,都十分同情甘先生,他作为驾驶员,可以说没有犯下任何错误。
在监控的视角里,我们可能更加容易看到孩子躺在光影里,但在货车驾驶位那个角度,想分辨出地面上是否躺着个孩子是很难的。这是大家同情甘先生的原因,因为很多人都是会开车,都能看出来甘先生通过路口时的谨慎。
网友们维护甘先生,是因为我们都知道这场悲剧里,孩子家长的责任最大。
3岁的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明白白写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更现实的是,一个幼童独自在各种车辆通行的马路上,从玩乐到躺下整个过程中,都见不到监护人的身影,家长疏忽是板上钉钉的。
我们都是父母,都会设身处地地联想,父母可能也是开店的,忙碌中没办法时刻照看孩子。所以也有很多人说““孩子那么小,家长肯定也后悔死了”“谁能想到开车的司机看不到”——可现实是,马路上机动车很多,而且谁都无法预料到,3岁的孩子会躺在光影里玩闹。
这种情绪上的矛盾,大家争论的本质:责任跟什么有关。
我觉得这事就像,你把钱包落在公交车上,被别人捡到,可能人家有事没顾得上第一时间交到派出所,但你不能一上来就认为人家是小偷或者责怪人家想占为己有。
因为是你的过错在先,而别人没有明显过错。
再来聊聊那个绿色的射灯,很多人觉得它得负“连带责任”。如果灯的亮度超标、位置不合理,导致司机视线被干扰,商家很可能要承担不小的责任,毕竟如果没有这个‘射灯’,孩子就不会在那里玩闹、躺下。但反过来说,商家未必就能预料到会有3岁的孩子躺在里面。
法律对这种“间接责任”的界定非常模糊——证明“灯光干扰”和“事故发生”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这让我想起去年看过的一个案例:小区里一盏路灯坏了,老人夜跑摔断腿,最后物业被判赔30%。法官说:“路灯不是直接致伤原因,但它是‘危险环境的制造者’。”
同理,广告灯或许不是撞人的凶手,但如果它客观上让司机更难发现孩子,那它就是“危险环境的共犯”。
责任不是“找替罪羊”,而是给世界上把锁
这场悲剧里,责任的认定很重要,但大家普遍认为,最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就是司机甘先生,责任最大的是孩子的父母,其次安装射灯的商家,最后是那个没有提醒司机的女电动车驾驶员。
就像甘先生说的:“我也是为人父母的。”他的内疚是真的,冤枉也是真的,虽然法律上的责任划分还没有结论,但是甘先生出于自责和内疚,支付了一些孩子死亡的费用,已获得一些心安。
我在看了很多评论后,产生了一个疑问,大家都在讨论责任,可咱们争辩责任的目的是什么呢?
是一定要找出个人,为这事负责,赔偿谁的损失?还是通过责任划分,来对过错方进行批判和警示?
就像我们理解甘先生,是因为很多人都是司机,体会过自己没犯错但不得不赔偿的无奈;声讨孩子父母,因为很多人都是父母,看过很多父母失职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埋怨射灯商家,因为我们生活的环境,有太多人为制造的危险因素;批评冷漠的女电动车,因为我们看到躺在地上的老人,大都不敢扶但是知道那样做不道德。
这样一个汇集意外、失职、无心、冷漠的悲剧,让众多复杂情绪交织在一个幼小生命的离去上。责任,就成了咱们发泄情绪的窗口,咱们希望让悲剧的参与者承担责任,承担应有的赔偿。
可是,即便责任划分了,认定了,赔偿给谁呢?似乎遭受损失的只有孩子父母,我也理解他们痛失爱子的心。
但他们真的不配拿赔偿。
换做是我,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害死了自己的孩子,我实在没脸要那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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