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军队成立后,历经了长期的革命战争时期(从1927年8月至1949年10月)。在革命战争时期,人民军队的成员(干部和战士)的收入既没有实行军饷制,也没有采取薪金制,而是实行供给制加津贴费。
供给制就是人民军队的所有成员的所有衣食住行,都是由军队供给和解决,每个人只发一些少量的津贴费零用。这种供给制一直沿用到了共和国成立后的1955年。从1951年开始,国家与军队相关部门着手组织干部的级别评定,为取消供给制和实行工资制打基础。这项级别评定工作一直持续到1954年,最后确定了从1955年开始,国家干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行政级别制”,军队干部实行“军队干部级别制”。
1955年10月,解放军开始授衔。授衔的同时,军队干部开始按照军队干部级别制领取薪金,战士领取津贴。这种方式一直延续到1965年6月第一次军衔制的取消,军队干部全体套改国家行政级别,按照行政级别领取工资。一直到1988年军队第二次授衔时,军队干部实行的行政级别制才被取消。
1988年10月,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行政级别制被取消,军官(干部)的收入从工资改为薪金。薪金由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三部分组成。
从1955年至1965年,人民解放军有大量的军官,由于工作的需要,调动或转业(包括集体转业到生产建设兵团)到地方的国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由于当年部队干部实行的是军队干部级别制,转业到地方单位后,如何将军队干部级别套改到国家行政级别,把薪金转变为工资,这是摆在每一个军队调动和转业干部面前的首要问题之一。
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对此专门下发文件,制定了军队转业和调动干部到地方工作后,套改行政级别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这种确定下来的一一对应的部队与地方行政级别的套改,比较好地规范和固定了军队干部到地方工作的行政级别,保障了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和生活保障。
按照国家当年规定,军队转业或调动到地方工作的干部,一律按照所担任的职务(不参照军衔)确定行政级别级别,然后国家所定的行政级别领取工资。比如在部队是师级干部,军衔无论是上校还是大校,均与套改行政级别无关,地方人事部门只认军队担任的具体职务。
同时还规定,军队干部转业或调动到地方,无论有无担任相当一级的职务,与行政级别不完全挂钩。比如像在部队担任团职干部,转业或调动到地方单位后,无论有无担任县处级干部,不影响转业或调动干部的行政级别。即使没有担任县团级干部,只是担任科级干部,仍然可以按照部队团级干部职务,套改地方县团级干部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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