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在成都工作生活的小张一直梦想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产,2017年5月,小张看中了一处商品房,在查询到自己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后,小张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并申请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4年小张突然罹患精神疾病,丧失自我意识,无法正常工作,公积金贷款不得已断供。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向小张寄送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由于小张未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6月,公积金中心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公积金中心了解到小张的具体病情,为妥善解决这笔借款合同纠纷,在法律框架下寻找法与情的平衡点,经多方查找,联系到了小张的父亲及姐姐一家,希望能商讨一套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经公积金中心与小张家属多次协商、沟通后,小张的姐夫主动提出愿意承担小张的该笔债务,于是公积金中心将小张的姐夫刘某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最终,在人民法院的庭审主持下,刘某签订庭审笔录,他自愿偿还小张拖欠的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等。2024年10月,小张家人将相关案件款项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01
按照《借款合同》相关约定,公积金中心可以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借款、利息、罚息以及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法院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仍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2
借款人的逾期情况将被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03
未按照生效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的逾期借款人,将被查封或冻结个人财产。同时,逾期借款人将被录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04
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房屋,结清贷款及其他金钱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公积金中心通过与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的方式,委托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并委托银行以银行名义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并不违反法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同时借款人系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的贷款,借款人所贷借款资金来源为公积金中心提供,且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明知公积金中心与银行之间系委托贷款关系,借款合同能约束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
因此,借款合同对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抵押权登记在银行名下,公积金中心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债权人,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此权利包括主张抵押权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属于并存债务,债务加入人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偿还债务。本案中,刘某自愿承担公积金贷款还款责任,符合债务加入的条件,视其对涉案债务的加入。公积金中心要求其承担小张应还贷款符合法律规定。
从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特点出发,如果公积金贷款逾期不归还,广大职工缴存的资金就会被少部分人占用,将无法正常保障其他缴存职工的住房贷款需求,损害其他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利于维护公积金资金安全。
希望广大贷款职工自觉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推动建立诚实互信的良好贷款还款机制,有效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良好运行,共同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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