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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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案发后形成的书面材料能否认定为书证,需结合书证的法定定义、形成时间及内容性质综合判断。以下是关键分析要点:
一、书证的核心特征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书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形成时间:通常需在案发前或案发过程中形成,以客观记录案件事实(如合同、票据、信件等)。
内容性质:以其记载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而非以物理属性或外部特征证明。
例外情形:部分案发后形成的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具有法定效力,可视为公文书证,但其证明力需结合其他证据审查。
二、案发后形成的书面材料的分类与认定
1.可能认定为书证的情形
公文书证:如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证文书等,虽形成于案发后,但因具有法定职权属性,可作为书证使用。
补充性记录:如银行转账记录、监控录像调取清单等,虽为案发后制作,但反映案发时的客观事实,可能被归类为书证。
2.不能认定为书证的情形
侦查人员制作的《案发经过》:
该材料是侦查人员对案件的综合陈述,属于诉讼过程中的总结性文件,而非案发时形成的客观记录。
其内容可能包含“传闻”“认识”或“亲历”成分,但缺乏书证要求的原始性和客观性,因此不属于法定书证。
证人证言或被告人供述的书面记录:
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属于言词证据的固定形式,应归类为证人证言或被告人供述,而非书证。
三、实务中的争议与处理
电子数据与书证的区分:
案发后调取的电子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等,若仅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可能被认定为书证;若需技术解析(如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则属于电子数据。
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的替代作用:
如《价格认定结论书》虽形成于案发后,但因涉及专业判断,通常被归类为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而非书证。
四、总结
案发后形成的书面材料原则上不构成书证,除非其属于法定公文书证或直接反映案发事实的客观记录(如银行流水)。
侦查机关制作的《案发经过》等材料因缺乏书证的核心要件(案发时形成、客观记录),司法实践中均不宜作为书证使用,而应通过其他法定证据(如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补强证明力。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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