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大家可能都遇到过朋友急需借钱
但自己恰好没有的情况
于是,有些人便会套现信用卡的钱
或将信用卡出借给朋友透支消费
此种情况下
双方的借贷合同是否合法呢
这样的转借行为又是否有效呢
原告郑某与被告涂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2月,涂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郑某借款29840元。郑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借给涂某。
2022年8月郑某开始向涂某催讨,涂某还款郑某5000元之后未再偿还任何款项。郑某遂起诉至永春法院,要求涂某偿还借款24840元及自2022年8月起至款项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套取名下信用卡的资金后将钱出借给涂某使用,其向涂某出借的资金并非来源于自有资金,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用所发放的,信用卡的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郑某与涂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借贷合同无效后,涂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郑某要求涂某偿还2484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涂某在郑某催讨案涉款项时未及时偿还,涂某占用资金的行为给郑某造成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郑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0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某利用信用卡套现后出借给涂某,是否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郑某出借给涂某的资金并非来源于自有资金,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此时郑某出借给涂某的钱实质上是从金融机构套取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依法郑某与涂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永春法院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点亮和
转发告诉更多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