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江苏淮安市某区纪委监委通报了一起容错免责典型案例,经媒体报道后收获广泛关注和大量点赞。
该案例大致是,该区一名区管干部在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中,在项目缺少部分技术指标的情况下容错办理人防事项审查,虽然违反了江苏的有关规定,但鉴于出于公心、为企业着想,敢于担当作为,被容错免责,并晋升为三级主任科员。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示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干得越多,错的越多”错误实践的有力反击。但客观上不得不承认,它只是一个如星星之火的信号而已,并不代表容错纠错机制全面落实的燎原之势形成。
恰相反,之所以吸引了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目光,正是因为相关案例少之又少,而显得弥足珍贵。干部们就像是久旱以后的农民在热切求雨,其结果雨虽然来了却只有那么一点,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还应当看到,案例中启动容错免责的原因除了出于公心,更在于甚至可以说主要在于结果是好的,而且不是小好不是一般的好,是大好是非常的好。据通报,由于这位区管干部的创新举措,使得项目建设进度“抢先了3个月的时间”,而且“节省企业成本200余万元”。
试问,如果不是如此良好的结果,或者说只是小好是一般的好,只是抢先了“半个月”,只是帮助企业节省成本“2万余元”,那么党委是否敢担当、纪委监委是否敢使用容错免责呢?这点是要打问号的。
也就是说,若不是收益远高于风险,那当初的冒险作业行为未必能被包容;只有当有收益,并且收益远甚于所担的风险,才有可能启动容错免责。简言之,容错免责在实践中的使用门槛很高。
这正是相关案例寥寥的关键所在。由此,必须提醒广大干部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不能把握结果的情况下,在不能确保收益的形势下,还是不要盲目乐观去以身试险,到最后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要挨的处分要背的黑锅一个都不会少。
事实上,容错纠错机制早已提出,并在逐步完善,而且从相关要求和规定上看其包容性很强、门槛也不高。
早在2016年1月18日,总书记在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明确提出“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各地各级也纷纷制定印发了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实践却差强人意,不少干部怨声载道,认为该机制沦为空谈,容错纠错稀少,干多错多普遍;一着不慎,黑锅背不尽。
有的甚至不构成问题,甚至不是自己的问题,却仍然被追责问责;有的明明为了工作,确实因为客观形势而不得已为之,却还是被处理处分,说什么“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至于工作不知从何着手,躺平思想由此滋生。
然而,躺也躺不得,卧也卧不了。党委和纪委手握纪律法律的戒尺虎视眈眈,媒体和群众攥着道德清规的枷锁强势围观。
根源还是在于有关党组织不敢担当,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不敢作为。毕竟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毕竟有收益不佳的后果,毕竟组织上面还有领导,毕竟纪检上面还有监督,他们也怕自己此时的容错免责不被认可,也怕此时的担当作为被定性为“宽松软”,也怕事后会被追责。
有法不用,反受其殃。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但这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现在的容错纠错机制就和之前的刑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正当防卫”一样,被尘封,被束之高阁,被不敢应用。
其所削弱的,是干部们干事创业的勇气和突破创新的底气;其所阻碍的,是事业的前行和民族的复兴;其所危及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远利益。
既让马儿跑又不给马儿吃草,这不公平。同样的,既让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冲锋陷阵,却又不为他们遮风挡雨,反而当面使绊或背后捅刀,这不厚道,怎能不叫人心寒?
因此,共产党人还是应该坚持实事求是和解放思想,各级党组织还是要勇于担当,纪检监察部门还是要敢于作为。只要出于公心,只要基于客观公正,哪怕告到联合国,就都占着理,何惧之有?更何况,为他人担当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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