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70多岁的癫痫老人不听劝,非要去村里的采石坑洗澡,结果溺亡了。家属一纸诉状把最后采石的村民、村委会、镇政府都告了,要15.8万赔偿,说他们得担30%责任。法院这样判!(来源: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某县村里有片老采石区,村民们以前常来取石头垒堡坎,慢慢就形成了个采石场。2024年4月,村民许某在这儿接着采石,还往下挖了挖。没过多久村委会不让他采了,5月之后许某就停了,还把坑填了一部分。后来下了雨,这地方积了水,成了个小堰塘。
死者贺某70多了,有癫痫病,平时就爱往这堰塘里扎。出事那天傍晚7点半,贺某又去洗澡,同村的周某也去了,看见他往深水区游,赶紧提醒,结果贺某就挣扎着没了。
周某随即叫人帮忙并联系了报警。但是悲剧的是,贺某被打捞上岸时已溺水死亡。
在事发矿坑旁10米处的树干上,悬挂有一蓝底白字警示牌,内容为“禁止下库游泳”,是醒目的大字,还有举报电话,镇政府宣的。
事后,贺某的家属难以释怀,将许某、村委会以及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三方承担老人死亡30%的责任,赔偿15.8万余元。
贺某家属认为:许某非法采矿挖了深坑,在收到村委、镇政府的整改、回填要求后没有回填,放任了安全隐患的存在。
认为村委会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认为村委会未对许某回填的结果进行跟进督促、检查核实,未履行职责。
认为镇政府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是认为镇政府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栏而未设置,虽然设置了警示牌,但是距离案涉堰塘十米远,对于不识字的农民老人根本没用、形同虚设。
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三方是否有责任,应当赔偿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侵权责任得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有损害行为、有损害结果、两者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一、许某是否有责任
涉案的采石坑是历史形成的,村民们都来挖过,许某只是其中之一,而且事发前他早就停了,甚至还回填了一部分。许某只是一名普通的村民,并不是采石坑的管理者,坑变成堰塘是下雨的自然结果,不是许某故意造成的。
法律没规定村民挖石头还得负责防止别人游泳。许某既没过错,也没义务当“水池保安”。
二、村委会是否有责任
村委会早就禁止采石,日常还进行宣传安全教育。老人明知危险偏要下水,村委会总不能24小时蹲坑盯着吧?
法律不苛求村委会当“保姆”,风险提示到位就够了。贺某是本村人,对坑的情况很清楚,警示牌也看见了,别人劝他也不听。这种情况下,你让村委会怎么管?总不能24小时派人盯着吧?因此,村委会并无责任。
三、镇政府是否有责任
镇政府已经挂了警示牌,“禁止下库游泳”字还特别大,尽到了提醒义务。至于护栏,法律没规定这种开放性的自然水坑必须装护栏。贺某是自己不听劝,这责任不能怪政府。
事情报道后,网友们的看法一致:
“自己要去危险地方,出了事就怪别人,这不是讹人吗?”
“老人有癫痫病还去深水洗澡,家属自己没管好,凭啥让别人赔钱?”
“要是这次判了赔偿,那以后谁还敢在村里干点啥?万一不小心留下个坑,就得担一辈子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贺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许某、村委会以及镇政府均没有责任。
这案子其实给咱所有人提了个醒:成年人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明知有危险,还非要去做,出了事儿不能总想着找别人背锅。村委会、镇政府该做的提醒都做了,别人也劝了,再出事,真怪不得别人。
不是所有意外都能索赔!法律保护合理维权,但不支持“谁死谁有理”。分清责任,才是对所有人都公平。你觉得这案子判得对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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