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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在非洲某国做宝石生意,他在那儿开了一个工作室,国内很多人向他订货,当中可能也有不少是做代购生意的。但不管是谁,他都是与这些买家在境外交易,至于这些买家(包括代购)如何处理这些宝石,他是不管的。结果前几天,他回国时在机场就被海关缉私局给带走了,说他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1、走私普通货物是以偷逃税额为目的,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比如雇佣旅客(俗称“水客”)夹藏等等。就你所述而言,在境外销售货物不能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否则国际贸易则无法开展了。
2、假设当事人明知他人将要实施走私行为,仍然在境外出售货物,能否构成走私?我认为也是不能,因为销售行为本身没有任何违法性,而且销售行为又不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组成部分,不应定走私的共犯。这一点与报关公司明知他人走私(比如货主向报关公司提供了真假两套合同发票)仍然提供虚假申报服务不同,因为“申报行为”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组成部分,故可以构成走私犯罪的共犯。
3、《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从列举的可以认定为“共犯”的行为来看,不包括“销售”,尽管“销售”在走私案件中几乎都是必然出现的行为。
(注意:鉴于提问方的有限信息,本意见不是完整的法律意见,任何个人或实体不能直接将本文作为其行动的指导意见;如有法律服务需求,请联系律师就个案咨询)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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