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Z:各位专家,可否帮忙解释下,13.2条指的“专用引下线“是什么意思,是指利用建筑物结构钢筋或钢结构柱为引下线,还是另外用金属导体沿外墙单独设置引下线?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上4.3.3的说法是“专设引下线“。参考GB55024-202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对于"专设"和"专用"引下线的解释。本条意思是否是想表示"专设"引下线?
最近我们的项目被专家提出质疑,要求控制室按专用引下线设置,理由是,规范要求不一致时,要以通用规范的要求为准。
北京范咏峰:三个标准结合就是按照 “ 专设 ” 。
SH/T 3164-2021 引用了 GB 50057 , GB 50057 也明确说了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 2 根。
SH/T 3164 用词采用 “ 专设 ” ,保持和 GB 50057 一致更好,不过现在的写法也不影响标准的使用和理解。
GB 55024-2022没有说什么情况下用专用还是专设,只是规定了连接应符合的规定,例如8.8.3,1款规定了“专设”引下线连接应符合的规定,并没有规定,什么时候用“专用”,什么时候用“专设”。
南京Z:专家现在是揪着7.1.8这条,认为应该优先用“专用”引下线,无可利用专用引下线时才设置“专设”引下线。有点不好反驳。
北京范咏峰:可以执行7.1.8没有问题,这个应该无所谓,不论哪一种,对于电气都不是问题。不过,未必适合石油化工。石油化工倒是也属于工业建筑。
叶向东:范总的解释很好。实际上对于仪表防雷工程来说,并不在乎专用还是专设,效果是一样的。
GB50057、GB55024也并没有说哪一种就不行,只是在有条件时利用建筑物的钢筋结构做引下线。没有条件时只能单独设引下线。有条件时单独设置引下线也没有什么不妥。那种说法是典型的教条主义!
北京范咏峰:是的,有条件时(利用建筑物的钢筋结构做引下线,即专用),单独设置引下线(即专设)也没有什么不妥。也就是即使具备专用条件,也按照专设考虑,也没有任何问题,没有什么不妥。
叶向东:设置引下线的目的是引雷电入地,只要有合适的导电线就行,就能达到目的,并不在乎形式。执行标准规范也应该根据原理和实用,是有灵活运用的余地的,死教条扣字眼不是实事求是,也不是科学态度。
另外,建筑物防雷设施并不解决控制系统雷电防护的根本问题。仪表防雷工程自有一套方法,不然就用不着SHT3164了。极端一点地说,即使建筑物没有防雷工程,或做得不好,或不合格,按照SHT3164的做法也能非常有效地做到控制系统和仪表的雷电防护。
南京Z:感谢各位专家的耐心解答。
来源:仪表圈|防雷难题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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