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析产案的情理法最优解
在中国古代,为了保证家族能一直延续下去,大多情况下都由儿子来继承家产。
但自唐以后,法律正式确立了妇女的继承权。
到了北宋,《宋刑统》规定,未婚姐妹能得到兄弟聘财(彩礼)的一半。
到了南宋,未婚姐妹可以分到兄弟继承份额的一半,即“男二女一法”。如果属于“户绝”(家里没有男性后代继承香火)的情况,未婚女可以分得的财产就更多了。
南宋理宗淳祐年间刘克庄审理的一起析产案,就生动地诠释了当时的法律。
淳祐年间,江南东路南康军建昌县(今江西省建昌县)原县丞田某离世,留下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
大儿子是养子,名叫世光,小儿子珍郎和两个女儿是田县丞与其妾刘氏所生,均未成年。此外,田县丞还有一个弟弟田通仕,通仕有一子名为世德。
田县丞去世后不久,大儿子世光也随之死去。世光尚未娶妻,但与其婢女秋菊生有两个女儿,当时也都年幼。不久,田通仕就和刘氏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南宋时期侍妾地位低下,没有财产继承权,但是刘氏凭借田县丞的恩宠,一直掌管全部家产。田通仕则扣留了世光的棺椁,拒不发葬,并以所谓世光遗嘱为据,要求让世德出继,继承世光的全部财产。遭到刘氏的拒绝后,田通仕告到了官府。
建昌县蔡提刑受理案件后,审查得知,世德出继未征求过宗族意见,所谓的世光遗嘱也未经过官府认可,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判决“产业听刘氏为主”,即继续由刘氏掌管家业。田通仕不服,反复争讼,并上诉至江东臬司(提刑)刘克庄处。
刘克庄既是南宋文坛领袖、诗词大家,也是著名的政治家,在断案上以“清明”著称。
他收到上诉状后,认真审阅了卷宗。
他基本同意蔡提刑的判决,并在判词中斥责田通仕谋夺亲侄财产的行为违背人情天理,且于法无据,“国家无此等条法”,判决维持原判。
然而,蔡提刑和刘克庄都没想到的是,田通仕、刘氏为谋夺财产,不约而同隐瞒了世光与秋菊生有两女的事实,而且刘氏经常“以丞妻自处”,致使两位判官均误以为世光没有后代、刘氏才是正妻。
田通仕不服,继续申诉。此时,田氏亲族也写来书信,支持世光与珍郎两兄弟均分财产,同时告知了世光与秋菊生有两女的事实,并希望世德入继,从而“保家息诉”。
亲族的想法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人情”,刘克庄不得不考虑,加上案件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案该如何判决呢?
在宋代,断案“名公”均以“情理法”作为审判依据,追求的最高效果是“情法两尽”。范应铃曾言:“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傥拂乎情,违乎理,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
那么,本案应如何兼顾“情理法”呢?
刘克庄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立嗣”和“分产”,而且,必须先分产,后立嗣。
根据当时的“人情”,绝后是家庭乃至家族的耻辱,给世光立嗣势在必行,但要先解决分产问题。如果不分家,由刘氏掌管全部家产,等秋菊的两个女儿长大,肯定又要因为分产提起诉讼,到时候刘氏拿什么证明自己没有侵吞转移家产呢?
而且,秋菊是丫鬟出身,地位低下,没有财产继承权, 随时可能因为生活窘困而改嫁。如果先立嗣,入继的世德与秋菊两个幼女并非一母同胞,财产则有可能被侵占。
因此,刘克庄分析认为,此案中,秋菊两幼女处于最弱地位,其财产既有可能被刘氏独霸,又有可能被田通仕以入继为由侵占,所以应该受到优先照顾,不能因为“立嗣”和“分产”,导致幼女失去生活来源甚至逼迫母女相离, 这是本案最大的“天理”和“人情”。
基于此,刘克庄作出了判决:依“诸子均分法”, 判决珍郎一房分得总财产(主要指田地等不动产)的一半 , 另一半则分给世光一房,同时决定允许世德入继。
接下来的问题是,各房内,珍郎与一母同胞的两个姐妹、入继的世德与秋菊的两个女儿又该如何分产呢? 摆在刘克庄面前的有两个选择:
按照“男二女一法”
南宋时兄弟姐妹分产, 如果姐妹未婚,未曾得过嫁妆,依法可以分到兄弟继承 份额的一半。
按照“户绝法”
“诸已绝而立继绝子孙,于绝户财产,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 也就是说,如果父亲去世,家中还有幼女,继子只能分得四分之一的财产,而幼女能得到四分之三。
刘克庄认为,珍郎一房内,珍郎和两个妹妹是一母同胞,且刘氏尚在,应该按照“男二女一法”,刘氏二女各分得珍郎田产的一半。但秋菊二女相对于田通仕和世德处于弱势地位,应该适用“户绝法”,判决世德得到世光遗产的1/4, 秋菊二女得到3/4。由此,珍郎分得田产的1/4, 刘氏二女各得1/8, 世德分得1/8, 秋菊二女各得3/16。
不过,为了缓解双方矛盾,刘克庄在浮财(动产)上对珍郎一房作了补偿,让其独占浮财,分产只涉及不动产(田产)。
这样看似公平,但又出现了新的问题:秋菊二女共分得田产的3/8, 超过了刘氏二女的1/4, 必然会引起矛盾。刘克庄思虑再三后,作出变通决定:“秋菊二女,照二姑例,各得一分,于内以一分冲登仕(即世光)安葬之费。”这样秋菊二女和刘氏二女份额相等,大体上就实现平衡了。
刘克庄命令都昌县尉等人将田产分为8份,召集当事人抓阄均分,为防止田通仕继续兴风作浪,“候登仕葬讫,刘氏、秋菊并二女各安居讫,通仕别无窥图,方得以其子承此一分。”
也就是说,只有等世光下葬后,刘氏、秋菊及他们的女儿都安顿好,才能让田通仕的儿子世德入继并继承家产。
刘克庄又多次调解,最终刘氏、秋菊、田通仕达成和解,立嗣、分产等事宜按判决执行 , 此后再没有发生纠纷。
作者简介
段伯欢,湖北黄冈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从检17年,现为扬州市院四部一级检察官助理。
来源:《清风苑》杂志社
文字:段伯欢
编辑:吴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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