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苍南生态环境
该案件是一起废品回收加工引发的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描述
2024年1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检查发现灵溪镇浦亭石聚村南树垵建有废油墨桶、废胶水桶破碎点,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生产设备在运行,集水池内的废水有通过地埋水管向外排放。
该破碎点主要生产工艺为废塑料桶(废油墨桶、废胶水桶等)→清洗→切割→破碎→浸泡→装袋出售。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油墨桶、废胶水桶等冲洗废水及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建设污水治理设施。该废塑料破碎点四周为林地,废油墨桶、胶水桶破碎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集中到集水池(长约220厘米、宽约105厘米、深约86厘米,池内废水深约30厘米)后,收集池下方设有排放管道,在收集池外排放管道设有控制阀门(现场该阀门处于打开状态);废水经地埋管道(直径约10厘米)未经处理直接向该破碎加工点西北面山坡下方2个渗坑排放。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在该破碎点浸泡桶、集水池、渗坑(1号)、渗坑(2号)四处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破碎点渗坑(1号)采样点:pH值8.6、化学需氧量5500mg/L、氨氮46.9mg/L、总铜0.85mg/L、总镍<0.05mg/L、总铬0.16mg/L、六价铬0.04mg/L。渗坑(2号)采样点:pH值7.2、化学需氧量5950mg/L、氨氮38.7mg/L、总铜0.32mg/L、总镍<0.05mg/L、总铬0.31mg/L、六价铬0.228mg/L。其水样中渗坑(1号)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铜均超标,渗坑(2号)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均超标。渗坑(1号)含有的重金属总铜浓度0.85mg/L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总铜浓度为0.5mg/L。总铜污染因子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有毒物质”。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条规定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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