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北京、浙江、山东等多地网友于社交平台发帖称,某饮料品牌在公交车站投放了立体广告,广告牌上粘着半瓶凸起的大型产品,有网友称广告创新,但亦有网友指责品牌做营销广告“任性”,影响了市民的座位需求,还有网友称若不注意会撞在该广告上。
从网传图片来看,该饮料品牌广告不仅“超前”,以立体化设计吸引眼球,而且还很“霸道”,要么挤占了公交站台的部分座位,要么挤占了部分公共道路。比如有网友指出,“低着头走路可能直接碰响脑袋瓜”,也就是说,容易造成路人受伤。而记者发现,有的公交站台座位被占去一半左右。
公交站台,顾名思义是专门为城市候车市民建设的公共设施。即便民利民是公交站台的第一使命。为了补贴城市公交事业,很多城市都允许公交站台发布商业广告。但没有想到,上述品牌广告与公交站台的候车市民“抢座椅”,或对路过公交站台的市民“敲脑袋”,这无疑让人既忧虑又反感。
忧虑的是,有关方面只注重商业广告的“创意”和吸引眼球的效果,却无视公交站台的公共属性,以及候车市民的休息需要以及行人的安全需要。这种不分场合的“商业至上”难免让人感到反感,显然这对该品牌形象不是利好,看似吸引了不少眼球,但被网友质疑、指责,对品牌形象是扣分。
据悉,品牌方已经注意此事,并着手调整。在社交平台上,亦有网友称,在部分存在此类情况的公交站台,立体产品广告牌前方的座位椅已经被挪至旁边。品牌方着手调整值得肯定,但如果调整的方式是座位椅为“凸起的广告”让位,这种调整并不能让公众满意,应该调整的显然是广告本身。
更应该追问的是,谁应该为这一商业广告挤占公交站台座位负责?一般来说,户外广告不仅涉及广告主,还涉及到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监管者。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方能意识到“凸起的广告”会影响候车市民休息,或影响行人安全,恐怕这种“霸道”广告都不会出现在多个城市的公交站台之上。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也就是说,户外广告具体由地方实施监管。从一些地方规定来看,设置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安全与规范不可突破。
但如果从品牌方到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应该不会出现“凸起的广告”挤占公交站台座位并碰到行人的问题。对于这种涉嫌违反规定的户外广告,不能是品牌方随意调整了之,而是需要相关城市的户外广告监管部门及时介入,严格依法处理,以发挥惩戒和警示作用。
无论是商业广告还是公益广告,不是不可以凸起或者立体化设计,而是“凸起的广告”不能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换言之,这种“凸起的广告”要么是设置的地方欠合理,不应该设置在公交站台,要么是没有兼顾候车市民和行人需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比较自私、自大的广告行为。
希望各地公交站台的广告,从内容到形式,都能真正规范起来,不能靠争议性设计来吸引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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