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市在广告牌事件后又出阴阳土地证案
核心争议:土地权属如何生变?关键证据:同号土地证附图现“阴阳”差异?程序疑点:案件审理中的争议维权困境:企业家的艰难诉求核心追问:纠纷如何依法解决?
2005年,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良)通过正规招拍挂程序,取得李旗庄镇20000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公司先后缴纳土地出让金69.061万元,依法取得三国用(2006)第3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企业曾解决当地200余人就业,年纳税超500万元。然而,围绕该地块后续产生的权属争议,让企业陷入漫长维权。
2017年,长城冶金公司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谢某军归还其长期占用的土地。
2018年案件庭审中,谢某军提交了一份由三河市房产局(注:现相关职能应归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同证号(三国用(2006)第397号)土地证的附图复印件。令人不解的是,该附图显示为“三角形”地块,与长城冶金公司合法持有的土地证上所附的“长条形”附图存在显著差异。
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引发关注的情况:
谢某军主张权利的“三角形地块”,据相关材料显示,在2005年已被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其与镇政府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的有效性存疑,但在诉讼中被作为依据之一。
长城冶金公司2006年申请房产登记时使用的土地证附图,与现持证件附图存在差异的问题被着重关注。而谢某军庭审提交的、与登记机关存档不一致的三角形附图复印件的来源及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伪造嫌疑,成为张志良方质疑的重点。
张志良反映,为维护土地权益,企业耗费了大量资金,他本人也长期奔波于三河、廊坊、石家庄等地的相关部门和法院之间。然而,维权过程艰难,其诉求未能得到支持。
围绕此案,公众及当事人存在以下疑问:
1. 同一编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何出现形状迥异的附图?
2. 已被征收为国有的土地,镇政府是否具备再次出让的权限?
3. 谢某军庭审提交的、与登记档案不一致的附图复印件,其来源及真实性如何认定?
4. 河北省高院生效行政判决已确认案涉土地证及长条形附图合法有效,为何在关联民事诉讼中未获基层法院采信?
5. 张志良方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缴费凭证、厂房建设审批文件等证据,其证明力应如何衡量?
这场持续多年的土地权属纠纷,涉及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行政与司法程序衔接、证据认定等关键问题。张志良表示,他仍在坚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期望其持有的生效行政判决能得到尊重和执行。公众期待相关部门能依法查明事实,廓清权属,让纠纷在法治轨道内得到公正解决。
我们呼吁: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办案,充分考量已生效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对本案土地权属及腾退诉求作出公正裁判,依法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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