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职责,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该罪名有公诉和自诉两种途径追究。公诉程序线索发现与移送: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接收与审查:公安机关接收材料后,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法院。立案后侦查: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财产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检察院监督: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若认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批捕与审查起诉: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的,提起公诉。审理与判决: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审理并判决。自诉程序自诉启动条件: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告知自诉权利:法院移送后公安机关不立案、不答复,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告知申请执行人可自诉。自诉材料提交:申请执行人提交刑事自诉状、身份材料、生效法律文书、拒执证据、公安或检察院不追责证明等材料。自诉立案与审理:法院立案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立案;立案后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审理中,自诉人可复制执行法院收集的证据,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自诉人可在判决前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职责,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该罪名有公诉和自诉两种途径追究。
公诉程序
线索发现与移送: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接收与审查:公安机关接收材料后,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法院。
立案后侦查: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财产及时查封、扣押、冻结。
检察院监督: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若认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批捕与审查起诉: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的,提起公诉。
审理与判决: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审理并判决。
自诉程序
自诉启动条件: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告知自诉权利:法院移送后公安机关不立案、不答复,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告知申请执行人可自诉。
自诉材料提交:申请执行人提交刑事自诉状、身份材料、生效法律文书、拒执证据、公安或检察院不追责证明等材料。
自诉立案与审理:法院立案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立案;立案后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审理中,自诉人可复制执行法院收集的证据,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自诉人可在判决前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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