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罪的立场看待事物的真相
以人性的角度分析案件的本质
—————全网交付率第一的解卡团队—————
干轻罪封存的,全是骗子有一个算一个,经过六叔的求证我今天郑重的给你们确定了这个结论,最近六叔提出这个观点以来,好多律师关注了我。
以前六叔给大家讲过了这个事情,也到直播间做了一些分析观念,确实是市场需求量巨大,客单价也高(现在能报价10-30万)。
在非诉圈的很多老板们觉得这个行业火了,然后各种找后端的,我寻找了很多人号称可以做轻罪封存的,但是经过六叔的考证,都是骗子。
六叔经过了各方面的求证,比如大家看见的试点,广东、上海、杭州其实这些消息都是那些无良自媒体律师发布出来引流的。甚至给你写出来各种攻略,先去找谁,流程是什么,六叔再次告诉你们,都是骗子。
不要给我晒什么开出来无犯罪证明的截图,那是结果,你随便找个没犯罪过的人去开一个证明不就好了?
你就说他以前有过犯罪记录,现在没有了?
六叔告诉你们要看什么才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刑事判决书
释放证明
封存过程证明(申请材料、责任部门)
无犯罪证明
有本事你公布这个东西就行了,有责任部门名字,罪名、法律依据、封存证明,这个东西为什么全网没有人能说清楚和发布出来?
因为你特么就没有做过一个案例。
还告诉我要找试点城市,成功率只有20%,我可去了你麻辣隔壁吧。
这种事情,你成功率要么就是0%,要么就是100%,还百分之二十成功率?
你失败的点在哪?
你特么失败的点就是你根本没有渠道可以去做,你找个哪个部门?你找个哪个负责人?别特么告诉我你保密,写逻辑不要你公布细则。
你什么都回答不出来?
你凭什么认为你能做轻罪封存的业务?
就像断卡惩戒、两卡名单的解除流程一样,六叔告诉你们流程,你们自己做不了,那么六叔就可以做,这就是我们所掌握的信息差。
你说你可以捞人,但是你又没案例,你随便大街上指一个人就说是你捞出来的,你还说爱信不信,信就打钱?我还不如信你的秦始皇呢!!!
你回答不出来为什么你不能做,但是我能,我能告诉你成功率只有20%的原因。
像这种人家的目的就是做流量,而不是帮你做执行。
个人见解+符合条件,什么是符合条件?
六叔给你们一个案例:此人涉及帮信罪,现在(2025.6.16日)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是六叔能帮他开出来,你就觉得我能做轻罪封存了吗?
这个事主就是因为把卡出借了参与了跑分涉及到了帮信罪2022年被取保,但是一年后解除了取保,没有被起诉也没有被判刑,你说这个无犯罪记录能开出来吗?
当然可以,如果这个客户被那些说做轻罪封存的找到,那么就是一个成功案例,这是做了轻罪封存吗?
不是的,只是给你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做出了申诉而已,当然这个申诉是绝对可以成功的,因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定其有罪。
所以现在市面上你们能看见的给你们所谓交付培训的,哪个培训只是告诉你们流程,拿着一个相应的政策告诉你去跑哪一个部门,哪一个机构,但是你们落地执行不了。
你们听好了,现在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法条有明确指出这个轻罪封存是哪一个机构哪一个部门负责,现在所有的一个政策属性是2028年之前要把这个东西完善,所以你们现在所有的人拿着文件去泡的时候,跑不成熟,没有人理你的。
这个行业是无法做交付的,不要跟我扯什么你能交付,你哪个朋友做了,拿出我上面的证据即可,不要拿什么无犯罪证明来证明。
如果你看到现在你还说你能做,你不是中介,如果你还要犟说你可以做,那么你可以来六叔这里,我给你10个W当场做。
但凡你敢说你能做,来六叔这里我们去派出所门口现场操作,如果你做不了直接报诈骗,你敢不敢,直接去掉中间商,做不了现场按头,做的了你拿钱走人。
我相信,不管你在互联网上吹的牛X多么的响,我相信你不敢来。
不信你就是试试,我给你十万现金摆着你面前,机票、酒店我全包,你就现场操作就行。
不服就来,别告诉我你在网络上收徒几千块,看不起这十万元。
六叔告诉你们2028年之前的轻罪封存只要政策出来了,根本不需要你们操作,各个级别的法院自动就封存了,然后自动开出具出无犯罪证明。
人为介入的点在于哪里呢?
裁判文书网的下架和第三方大数据平台的下架、屏蔽这才是信息差和技术人士做的事情,这个对于信用修复公司才是轻车熟路的事情,一个大数据平台500元,一个裁判文书网下架差不多几千到几万的都有。
这种就是直接给法院写申请,差不多就是这个格式:《关于请求终本裁定书不上网的报告》
这些东西都是有法可依的,不是乱申请的,关键就是信息获取的能力和你自己是否花时间。
六叔给你们列举了一个关键点:
一、符合信用修复和“失信惩戒、诚信激励”的政策导向
理由依据各个地方的《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修复及自动履行联合正向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对自动履行当事人......屏蔽涉及案件相关的数据信息和生效裁判决文书等正向激励措施。”
二、符合关于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的法律规定
三、影响了申请人的企业信用、招标投标、采购准入、融资需要,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要求
四、本裁定书不具有司法公正公开的参考价值、不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和重大程序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开篇即明确阐述了文书上网的价值与意义,即“审判公开原则.....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另外,文书上网也能起到了“同案同判、普法、法学研究、立法借鉴”的作用。本裁定书是终本执行裁定书,仅解决程序事项,在本质上是一种强制命令,说理性不强,不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和重大程序权利。不具备同案同判、法学研究、普法、立法借鉴等作用,不具备文书上网公布的价值。
综上,申请人认为该裁定书不具备文书上网公布的价值和作用,反而对申请人经营的企业信用造成负面的影响。
上面这些才是你们能做的,别去研究轻罪封存了,你们做诉讼的律师没什么机会,非诉圈的企业信用修复的才是最大受益者。
当然,六叔不做这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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