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某段时间内,被告人A伙同他人通过租用微信号伪装成明星添加未成年人为好友,再冒充律师身份添加该未成年人微信,以调查未成年人泄露明星隐私为由,要求未成年人使用其家长的手机配合调查,从而盗窃他人财物。
其中,被告人A在多起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而被告人B主要负责为A提供住处、购买作案使用的手机、保管接收赃款的账户等。案发后,被告人A、B被抓获归案,B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律师观点
本案中,辩护人赵地律师认为,被告人B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B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此外,B年龄尚轻,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社会危害性,并积极退赔,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赵地律师从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多方面入手,为被告人B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B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赵地律师的辩护策略的有效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法律后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赵地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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