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6月24日报道:刘女士告诉记者,自己的弟弟刘军(化名)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已经过去了3个月。
弟弟刘军今年40岁,与弟媳在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军在一家农场上班,吃住在宿舍,平时回家较少,每年冬天到次年开春才在家中呆得多,夫妻感情还可以。“大概一年前,可能是有点蛛丝马迹,我弟就怀疑她媳妇有外遇了,整了个录音笔放卧室里,还录到了她和另一个男的糟践我弟的话。”刘女士称。
今年3月,夫妻俩因此事发生争吵。“我弟受不了,确实动手打了她,但又后悔了,因为不想这个媳妇离开他,想哄哄她,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录音笔录下了全过程,女方当时也没说不同意啊,但是她第二天报警告我弟强奸,说自己不愿意。”
拘留通知书显示,3月23日14时,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将涉嫌强奸罪的刘军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守所。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目前,该案正处于检方审查起诉阶段。记者致电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能透露。
对于特定关系人之间强奸罪认定标准的放松,将造成巨大的社会风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如此的法律规定,核心构成要件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不过是证明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客观表现。法律解释中,“暴力手段”涵盖对被害妇女人身实施的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卡脖子等;“胁迫手段”是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对被害妇女进行精神强制;“其他手段”则包括利用妇女熟睡、重病、醉酒等状态,或通过药物麻醉等方法,致使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
问题是,上述的这些“强行”的客观表现,都是可意人为制造的。曾经有个亲身听到的司法例子,两个人打架了,可现场没有第三人证明,也没有监控,其中一个人觉得自己吃亏了就去报案,可身上没有伤。有一高人就指点其,你在身上抓出点伤,或是朝着墙撞几下,再去报案,就行了,到时候去了法院,也能要医药费......
强奸罪立法本意是保护女性免受性伤害,可如果定案定罪时只是强调客观的“强行”行为,而不去估计男女之间如夫妻、情人之类的特定关系或是性行为前的亲密举动、特殊环境等因素的话,则很容易成了陷害男性的法律工具。
提到这里,不得不提及最近频发、热门的订婚强奸案、相亲强奸案。在山西大同定亲强奸案中,尽管已经二审,尽管还登上了指导案例,尽管经过是数级法院的审查认可,但却没有考虑到如此定罪判案及裁判说理的社会影响。
在当今已经是性开放、婚前性行为已经被普遍接受的年代,在当时双方已经是处于双方父母同意婚事、办了彩礼交接手续的订婚状态,在案发前双方具有亲密举动、单独处于婚房卧室的情况下,发生具有一定轻微暴力行为的性行为,是不是很容易频发的社会现象?真的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从常识常理上分析,对于一个成年女性而言,跟男性,尤其是出于父母同意婚事、办了彩礼交接手续、此前经常发生亲密举动、案发时跟男性单处婚房卧室等等,是否应该意识到会被男性经不起生理和心理上的冲动而发生性行为?难道,女性不应该为这样的前提“默许”行为、即便事后主张被“强行”行为而后果自负吗?
司法上一再的如此判案,当然也会有人力挺称,这是在保护女性、防止男性利用“熟人”关系逃避法律制裁,可如此判案造成的社会影响呢?主观争论咱不费口舌,来看看现实案例。
近日,有自媒体惊讶的不完全统计《澳门日报》发现,从去年以来,至少发生了8名内地女子因为诬告男性强奸罪被抓捕法办的案件。(详见《接连发生内地女子诬告强奸被捕,去年澳门一年至少8起》)
根据报道,在其中的一起司警公布的案情中,中年内地男子与谢姓女士2024年在娱乐场赌钱时认识,互加微信联络,期间两人曾相约见面并性交。2024年12月27日晚上11时,两人再相约在赌场见面并赌钱,翌日凌晨一并到同一房间休息并发生性行为。事后,两人结伴外出游玩及用膳。29日谢女报警称遭强奸。司警调查认为,谢女所言的遭对方强奸不实,两人疑因赌资问题起争执,案件涉诬告移送检察院处理。
其他的案情,基本都是类似的,男女案发前关系亲密,或是结伴旅游开房,或是因为经济纠纷。试想,如果这么案件发生在内地,这些强奸案是不是就构成了?再深一步讲,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认识,让这些内地女性有“底气”去报警?难道跟近年来屡屡发生相亲强奸案、订婚强奸案、按摩强奸案、嫖娼强奸案等等,没有关系吗?
一直以来,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掌握的办案标准就是,女性不同意,你又非要发生性关系,或是具有殴打等暴力行为(是可以制造的),或是醉酒等违背了女性的自愿原则(完全是自己想说什么就是什么),就会构成强奸罪。有一位从事刑事办案多年的公安人员的文章是,办案多年的感悟是,强奸案办久了,就会产生一种错觉,这是在替女“LM”收拾人吗?
确实,强奸案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中国儿童防性侵十年观察(2013-2023)》显示,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其中2014年达87.87%,其他的年份多在70%至80%之间。
可是,如果仅是强调刑法里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而普遍将“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强奸罪的成立条件,岂不是将刑事打击的“开关”交给了女性?由此造成的被一些不良居心的女性所利用,造成的普遍性的社会刑事打击风险,难道没人关注吗?
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刑事办案理念,坏人,不仅是被控告强奸的男性,也可能是报案自己被强奸的女性!学习澳门,面对报案要具有两面怀疑精神,既然打击真正的强奸,又要打击要挟达不到的陷害诬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