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法院审理又主动申请撤诉后,给没有犯罪事实的外地企业强行定一个所谓的罪轻不起诉,就是为公安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开脱,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这种毫无原则的行为同样构成了违纪违法。
2020年春节前后,全球新冠疫情暴发。作为疫情防护必备品的口罩一时奇货可居,洛阳纸贵。
2020年4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网站发布的“紧急使用授权口罩”(EUA)认证清单中一共有74家中国企业,其中就包括湖南永州蓝山县神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神盾科技)生产的KN95口罩。另外还包括3M这样的知名品牌口罩生产厂家。
此后,神盾科技还获得了欧盟(CE)认证标志。“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
神盾科技是一家主要生产民用KN95口罩的企业,疫情期间需求量最大时,公司有职工2000余人,KN95口罩日产量可达100万只,2021年在永州市政府公布的永州市民营企业50强中,神盾科技排名第5位。
2020年11月,该公司被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授予湖南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是湖南省唯一一家因生产口罩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被授予抗疫先进集体的企业,也是永州市被评为抗疫先进集体的唯一企业。
江苏省南通安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安护公司)通过南通春川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神盾科技于2020年3月27日、4月16日签订了两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购买口罩数量2000万只,由于疫情急需且重要原材料熔喷布价格飞涨、水涨船高的现实情况,每片KN95口罩出厂价为7元,合同金额总计14000万元。
2020年5月份之后,全国各地口罩供应趋于平稳,一片难求的局面得以扭转,同时叠加美国EUA口罩名单的中国厂家从74家突然之间锐减为14家的特殊时期,口罩价格暴跌,每片KN95口罩市场零售价格从一二十元左右跌至不足一元。如此一来,安护公司进价每片7元必定巨亏。
于是,安护公司对剩余的产品就采取一直不提货的处理方式。
之后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无果,2020年9月30日,安护公司以口罩质量不达标为由向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神盾科技,诉讼请求主要为解除签订的《产品销售授权书》,退还货款2766.82万元,双倍返还定金2900万元。
后蓝山县人民法院报请永州市中院提级管辖,永州市中院2020年11月27日下发(2020)湘11民辖55号裁定书,裁定由永州市中院审理该案,后安护公司撤诉。
2022年1月4日,神盾科技向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安护公司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义务。2022年12月5日,安护公司向法院提请反诉,继续要求退还货款2066.82万元和双倍返还定金2900万元。
其理由是:“经多家权威机构多次检测,神盾科技生产交付的案涉口罩存在泄漏性、过滤效率等多项 GB2626-2006 关键指标检测不合格,被判定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且认为安护公司亦在案涉口罩质量保证期内多次提出质量异议,并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
神盾科技认为,由上述两轮起诉和反诉过程可以清晰无误地判断,神盾科技和安护公司之间因为口罩买卖合同而产生纠纷,特别是安护公司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货款退还和经济补偿要求。此系经济纠纷民事案件确定无疑。
正当神盾科技为诉讼积极准备材料的过程中,安护公司突然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案件撤诉。
神盾科技后来才得知,安护公司申请撤诉的原因是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受理了安护公司负责人谭某的报案,于2020年12月31日以“蓝山县神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决定刑事立案。
2021年9月24号、28号,南通市崇川警方对神盾科技股东何世林采取拘传措施,2023年2月1日再次对何世林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与此同时,南通崇川警方组织多人在蓝山县酒店遵守,当没有当地警方配合的情况下对神盾科技实际控制人唐盛丹实施抓捕,因故未果后,南通崇川警方将唐盛丹列为网上追逃。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向崇川区检察院移送起诉后,崇川区检察院于2023年5月9日、11月30日对何世林、神盾科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长时间审理后,2024年12月26日,神盾科技收到南通市崇川区法院送达的(2023)苏0602刑初686号刑事裁定,法院裁定准许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对案件撤回起诉。
2025年1月23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作出罪轻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
“蓝山县神盾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结合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蓝山县神盾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按照这个决定,神盾科技仍然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2024年6月19日被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取保候审的股东何世林仍然还是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人唐盛丹的网上追逃还是可以不撤销。神盾科技辩护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烈文认为,这是一个很荒唐的决定。
辩护人认为神盾公司并不存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无罪,检察机关对该案应作出无罪不起诉处理。具体理由是:
该案不存在犯罪情节轻微。《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典型的数额犯,只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存货产品超过15万元)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神盾公司自设立后生产及向市场销售的KN95口罩等防疫物资总金额达数亿元,神盾公司与所安护公司的合同额为1.4亿元,检察机关起诉最初认定涉案金额为2100多万元,后改变起诉,认定涉案金额也有一百九十多万元。只要认定申神盾科技实施了《刑法》第140条规定的行为,该案就不可能是犯罪情节轻微。
因此,上述检察院的罪轻不起诉决定书首先就是内存矛盾,完全无视该案既存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企图混淆是非、蒙混过关。
该案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证据证明,在生产KN95口罩等防疫物资过程中,神盾科技是正常、正规产品生产厂家的质管流程,厂区规范管理,组织得力,车间员工防尘着装,无尘车间整洁卫生、设备布局整齐,根本不具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故意。
根据国家、省、南通市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口罩质检的规定,泄露率项目并不是KN95口罩检测核心项目。在核心项目检测合格情况下,即使泄露率项目检测不合格,也不影响政府主管部门对口罩整体合格的评价,因此不存在行政违法,不会遭受来自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
既然一个行为不存在行政违法,连行政处罚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都达不到,那就当然达不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当然就不是犯罪。
《陈勇评论》认为,5年时间了,神盾科技和安护公司的产品质量纠纷如果从始至终都是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寻求破解,问题可能早就解决了。
但不幸的是,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公安机关违纪违法介入经济纠纷,搞“远洋捕捞”,导致问题久拖不久,导致司法资源被严重浪费,导致神盾科技陷入停顿,实际控制人至今还在四处躲避网上追逃。
在神盾科技依法维权的坚持下,在《陈勇评论》前期的舆论监督下,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公安机关违纪违法操作的结果最终无法通过法院的审查,而最终由崇川区检察院撤诉处理,这亦是在情理之中。南通市连续四任公安局长秦剑平、陈旭、张轩、高山均被查处,似乎可以证明该案的出现不是一个偶然。
但是,在神盾科技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在撤诉后却羞羞答答、遮遮掩掩出台了一个罪轻不起诉的决定书。很明显,这是检察机关为公安机关和自己扯上的一块遮羞布。
在经法院审理又主动申请撤诉后,给没有犯罪事实的外地企业强行定一个所谓的罪轻不起诉,就是为公安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开脱,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这种毫无原则的行为同样构成了违纪违法。
没有犯罪事实就必须实事求是地予以无罪认定,这是涉及一家企业和负责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重大法律事项,更是涉及整个江苏省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的重大事件,决不容许有一丝一毫的含糊。希望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面对神盾科技的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无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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