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法院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公告
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永春县人民法院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现就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范围
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二
修复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屏蔽和失信时限的缩短,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三
申请条件
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本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
(一)提供通讯方式、经常居住地、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基础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三)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四)遵守限制消费令;
(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处置现有财产;
(六)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七)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
(八)执行中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九)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
(十)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
(十一)其他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
以上第(一)至(六)项为必须满足的要件,第(七)至(十一)项择一满足即可。
四
失能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提供佐证材料经法院审核认定为失能被执行人的,可暂不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或申请信用修复: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财产仅能保障本人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无其他收入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该行为义务不可替代履行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长期停滞或者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受人,且无追加变更的执行主体的;
(四)其他因客观原因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
五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和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
(二)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信息、个人财产及收入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车辆、股权股票、银行存款、基金、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对外债权等财产及收入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被执行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资产及收入情况报告(含不动产、车辆、股权股票、银行存款、基金、理财产品、对外债权等财产及营业收入、投资收益等情况)、积极履行或配合执行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书面承诺书:申请人书面承诺应包括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诚实守信,如实报告财产,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以及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被执行人符合失能被执行人条件的,应当提交因客观原因无履行能力的佐证材料,如重大疾病医疗诊断证明、残疾证、低保证明等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提交至永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服务窗口,或联系案件承办人提交。
六
其他相关事项
被执行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信用修复: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法院传唤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二)提交的证据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
(四)从事与提高履行能力无关的高消费行为的;
(五)以其他方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
七
特别说明
本公告中的信用修复指的是申请修复人在本院民事案件执行中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录入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名单,在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条件后,由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屏蔽相关信息。裁判文书的撤回及第三方网站(企查查、天眼查等)的信息屏蔽不适用本规定。
1.联系人:永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2.联系电话:0595-23865400
3.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湖滨路105号
来源:永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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