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 1
案情回顾
某建筑工程公司聘请黄某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公司委派黄某重点跟进“某数字转型”合作项目,在此期间公司派驻相关人员进行接洽,并对项目整体外包需求进行报价。随后,黄某得知合作方因价格问题拟调整合作模式及外包范围,作为项目负责人,黄某未向公司如实披露这一关键变化,而是私下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合作项目中的部分业务,获利45万元。公司发现后认为黄某损害公司利益,遂诉至法院。
PART.0 2
法院审理
高管身份认定不只看“头衔”还看实权!
庭审中,黄某辩称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仅为技术人员。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虽辩称仅为“名义高管”,但其实际行使人事审批、目标考核、经营决策等核心管理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质定义。
商业机会归属需综合“经营范围+实质投入+可争取性”判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项目所包含的服务均为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且公司前期已经投入人力财力完成前期勘察、方案设计。合作方变更需求后,公司本可继续争取服务机会,但黄某隐瞒关键信息“截胡”机会,违反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
黄某行为构成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其所侵害的为本属于公司的预期利益,该利益体现为黄某与合作方签订业务合同所获利润45万元,应全额赔偿。
法官提示
高管忠实义务不是空话,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关键信息及时报,发现合作方需求变更、报价调整应当及时、完整向公司披露,以帮助公司决策;
二是公司机会不伸手,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高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下承接;
三是离职竞业要合规,公司高管离职后若与原公司从事同类业务,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供稿|民二庭 马琳、刘茜希
编辑|一糖
一审|一丹
二审|橙子
三审|宙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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