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书(部分摘录)
一、被害人未醉酒,不属于醉酒型强奸
嫌疑人与被害人有多次相约喝酒经历,据嫌疑人所述,被害人酒量很好,无正当职业,家庭关系不睦,父母疏于管教,长期混迹酒场。
本案,先相约酒吧喝酒,后又到嫌疑人家中继续同饮,喝了一个昼夜,在证人丁某某离开嫌疑人家中时,被害人应该也未喝醉。
醉酒强奸,不是只要喝酒了就是强奸,应考察是否侵犯性自主权,要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意识较为清醒,不能认定构成强奸;如果醉酒后意识模糊,对性行为不能作出评判,不知反抗更不能反抗,应认定为强奸。
二、嫌疑人未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一)双方关系不浅
首先,双方并非第一次见面。经朋友介绍,双方于2024年11月期间就认识添加了微信,后陆续有六七次相约喝酒经历,平时有一些互动。
其次,当天酒吧聚会结束,嫌疑人提议到自己家中继续喝酒,若关系一般,多会拒绝嫌疑人的提议,而被害人则相反,被害人没有反对,欣然前往。
最后,被害人是最后一个离开嫌疑人家的。当天有多人到嫌疑人家中聚会,期间有人陆续离去,直到最后,嫌疑人家中唯独留下了两人,一个是嫌疑人,另一个是被害人。
(二)被害人性经验丰富
被害人长期混迹社交酒场,私生活混乱的可能性很大。
据嫌疑人陈述,发生性交的时候,被害人向嫌疑人炫耀睡过三十多个男人,闺蜜睡过上百个男人,江湖人称“百人斩”。
(三)被害人默认嫌疑人躺下抚摸其身体
(四)双方脱衣过程符合自愿性交的特点
据嫌疑人陈述,女方下身穿着三层裤子,依次为牛仔裤、保暖裤、内裤,上衣为一件羽绒服。性交时,除被害人上身穿着一件短袖外,其余全裸。
若嫌疑人使用暴力强制手段,面对被害人反抗,要完全把衣物全部脱去,且不留任何现场撕扯痕迹,这是极其困难的。
本案,衣物无撕扯痕迹,双方又是全裸性交,只有在自愿情况下才有可能。
(五)被害人大腿内侧受伤不是因为嫌疑人暴力行为所致
经了解,被害人大腿内侧有伤痕,嫌疑人认为不是自己造成的。
(六)被害人性交后的表现异常
嫌疑人陈述,双方性交后又在床上共话巫山云雨,到饭点后一起出去吃饭。
后两人发生争吵,主要是因为怀孕归责问题,被害人认为孩子是嫌疑人的,要求赔偿人流费,嫌疑人否认孩子是自己的。协商不清后四五日,被害人这才报案。
作者:贵阳律师,律所主任,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省市律协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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