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要牢记
生命不能当儿戏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组织雇佣的张某某、季某某、岳某某、刘某某、邱某某等人在盱眙县河桥镇某村树林间使用其提供的工具对其购买的位于该村的七十余棵树进行伐树作业,并安排张某某拿油锯伐树、田某某开挖机抓树、季某某用油锯修理已放倒树的树枝、岳某某、刘某某、邱某某将修理的树枝集中成一小堆。
被告人杨某某因过于自信,在没有设置安全距离、也没有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伐树,且在安排好被雇佣人员的分工后离开现场。张某某准备砍伐一棵枯树时,现场无人指挥也没有通过拉绳控制被伐树木倒地方向,结果伐倒的枯树倒下时砸中躲闪不及的邱某某,致邱某某抢救不及死亡。
经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邱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前期给付义务并取得后者的谅解。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杨某某曾于2018年因在组织他人放树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砍倒的树砸死人,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刑罚。本次再次实施同类伐树作业,仅发放安全帽并口头提醒后便离开现场,主观上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2025年2月,检察机关以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并就杨某某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意外事件,杨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从主观过失、因果关系等方面当庭答辩,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
伐树作业看似简单,实则暗藏风险,任何疏忽大意或者过于相信自己的伐树本领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每一起事故背后,都是鲜活生命的逝去和家庭的破碎,许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安全意识的淡薄。因此,必须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在作业时,事前做好防范措施,作业时规范操作,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 | 盱眙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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