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鹰律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思路
首先,得明确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这样才能找到可能的辩护点。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关键点在于 “未经许可”、“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 以及 “情节严重”。
第一,关于 “未经许可”。如果能证明已经获得了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或者存在其他合法使用的情况,比如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但并不知情,这可能构成无罪。但需要确认许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同一种商品” 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如果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那么不构成犯罪。这里可能需要具体分析商品分类,比如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或者通过专家鉴定。
第三,“相同商标” 的判断。根据司法解释,相同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如果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 “相同商标”,则无罪。这里可能需要对比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构图等。
第四,“情节严重” 的标准。根据刑法,需要达到一定的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或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被告的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比如销售金额未超过 5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不超过3万,可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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