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在京东平台销售基于古典名方加工的药丸被认定为假药时,辩护律师需从法律定性、证据体系、程序合法性等维度精准质证,结合中医药特性构建辩护体系。
以下从五个关键方面展开分析:
一、药品性质认定:古典名方的法律属性抗辩
涉案药丸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药”,是无罪辩护的核心前提。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假药需满足“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要件。
针对古典名方类案件,可从三方面质证:
1.名方渊源的权威性:
核查涉案药丸是否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中医药权威典籍收录的古代经典名方。依据《中医药法》第43条,古典名方需具备“疗效确切、至今广泛应用”的特点。
若能证明药丸配方源自清代《本草纲目》等典籍,且与现代药理研究无冲突,可削弱“假药”定性的合理性。
2.与“假药”构成要件的差异:
市场监督管理局可能以“未经批准生产”为由将其按假药论处,但需区分“程序违法”与“实质危害”。
参考案例中,部分未经批准的民间偏方因无实质危害未被认定为假药。可主张涉案药丸虽未取得批准文号,但其成分与古典名方一致,无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假药”的实质要件。
3.鉴定意见的专业性质疑:
若鉴定机构仅以“无批准文号”直接认定为假药,可质疑其未对药品成分、疗效进行实质性检测。根据规定,药品检验需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机构进行,且需采用科学方法验证成分与标准是否相符。
二、主观明知要件:行为人认知与行业特性的结合
销售假药罪要求被告人“明知是假药而销售”,但古典名方案件中,可从行为人认知能力与行业惯例切入,否定主观故意:
1.客观行为推定“不明知”:
收集被告人的采购渠道(如从正规中药材市场进货)、产品说明(标注“古典名方”“非药品”)、与加工方的合同(明确按传统工艺制作)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认为涉案物品为“传统养生品”而非药品。
例如,若被告人曾要求加工方提供名方出处证明,可佐证其无“销售假药”的直接故意。
2.行业认知与法律标准的差异:
中医药行业存在“师传秘方”“民间验方”等传统实践,部分从业者对“药品批准文号”的法律要求认知不足。
可援引类似案例中“对产品质量标准认识不足与明知假药存在本质区别”的裁判观点,主张被告人因缺乏医药法律知识而陷入认识错误。
3.平台审核的合理信赖:
若被告人入驻京东时提交了产品配方、名方来源等材料,且平台未提示“需药品资质”,可主张其基于平台审核产生合理信赖,主观上无违法性认识。
三、危害后果评估:从“抽象法益”到“具体危害”的转化
即使涉案药丸被认定为“假药”,若能证明其无实际危害,可削弱刑事处罚必要性,甚至争取无罪:
1.销售范围与社会危害性的量化:
调取京东销售记录,统计销售数量、地域范围、金额(如仅在特定区域销售数十单),主张影响有限。
2.消费者反馈的实证辩护:
收集买家评价、感谢信、使用效果记录(如无不良反应报告),证明药丸实际具有一定保健或治疗效果。
例如,某案件中数十份消费者证言成为减轻处罚的关键。若能聘请中医药专家出具“成分安全、疗效确切”的意见书,可进一步反驳“危害公众健康”的指控。
3.古典名方的文化特殊性:
强调此类药丸与一般假药的区别——前者基于千年临床实践,后者多为刻意造假。可援引《中医药法》对传统医药的保护条款,主张应采用“实质危害标准”而非“形式审批标准”评价其社会危害性。
四、程序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全流程质证
程序违法是排除关键证据的重要路径,需重点审查抽样、检测、证据转化等环节:
1.抽样程序的规范性:
依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核查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时是否有资质人员在场、是否全程记录、样品是否密封保存、是否告知复检权利。
若抽样记录缺失或未同步录像,可申请排除据此作出的假药认定意见。
2.检测机构的资质与能力:
确认出具假药认定意见的机构是否具备传统中药检测资质。
根据规定,涉及古典名方等特殊药品的鉴定,需由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若由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可质疑其超越权限。
3.电子数据的取证合法性:
京东销售数据、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需符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如提取时是否使用写保护设备、是否计算哈希值校验完整性。
若数据提取过程存在篡改或缺失,可主张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证据充分性质疑:控方证据链的断裂与矛盾
若控方证据无法形成闭环,可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争取无罪判决:
1.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审查:
绘制控方证据关联图,核查是否同时证明“药品性质为假药”和“被告人明知而销售”两大要件。
例如,若仅有检测报告认定为假药,但无被告人明知的直接证据(如聊天记录承认“无资质”),则主观要件存疑。
2.言词证据的矛盾分析:
比对行政执法人员证言、被告人供述、京东客服记录等,寻找不一致之处。例如,若执法人员称“当场查获假药”,但扣押清单无被告人签字,可削弱证据可信度。
3.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反驳:
若鉴定仅依据“无批准文号”作出结论,未对成分、毒性进行检测,可主张其“结论不明确、推理不充分”。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聘请药学专家出庭对检测方法的科学性提出质疑。
结语
古典名方类销售假药案件的无罪辩护,需融合法律逻辑与中医药特性,通过“定性抗辩—主观否定—危害弱化—程序纠错—证据解构”的五维策略,将案件焦点从形式违法性转向实质危害性。
辩护律师应系统梳理销售记录、消费者反馈、名方典籍等证据,精准援引《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及相关案例,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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