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股票账户对账单,背后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最为复杂的价值认定难题。
甲和乙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十年婚姻中,他们共同积累了不少财产,但最让两人争执不下的是那些“看得见却摸不着”的资产——甲在婚后购买的股票、债券,以及在一家未上市科技公司(A公司)持有的股份。
乙坚持要求按票面价值平分所有有价证券:“股票债券都是白纸黑字印着面值的,当然应该按面值分!”而甲则焦虑地看着证券账户里不断波动的数字:“市场行情瞬息万变,按面值分根本不公平!”
更复杂的是A公司股权问题。四年前,甲以个人名义出资成为这家未上市科技公司的股东,乙并非公司股东。离婚时,乙能否直接获得这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会接受一个新股东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股票与债券分割:双方持有的股票和债券按判决生效当日收盘市值进行分割,甲获得60%份额,乙获得40%份额(基于照顾女方原则);
未上市公司股份处理:甲持有的A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其他股东同意乙成为新股东且放弃优先购买权,乙获得40%的股权并成为公司正式股东;
折价补偿方案:对部分难以分割的债券,由甲持有并向乙支付等值现金补偿。
裁判理由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对本案有价证券分割作出如下认定:
有价证券分割顺序:首先鼓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则按市价分配;市价分配确有困难时,方可按数量比例分配。本案中股票、债券存在明确市场交易价格,应当按市价而非面值分割。
未上市股份分割原则:对于甲持有的A公司未上市股份,依据“有利于生产经营”原则,在保障乙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因其他股东同意乙成为新股东且放弃优先购买权,故支持乙取得股东资格。
照顾女方权益:在具体分割比例上,基于乙收入能力较弱且负责抚养婚生子女的实际情况,在分割时适当多分(60:40),体现民法典照顾女方权益原则。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离婚案件中的有价证券分割需遵循“三步走”策略,既要保障公平分割,又要防范价值波动风险。
一、有价证券分割的三大操作规则
协商优先原则:法律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分割方案。实践中,一方可取得证券所有权,同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折价款。这种方式既能保持证券完整性,又能实现利益平衡。
市价基准规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指出,有价证券分割应以市场价值为基准,而非票面价值。证券价格随市场波动,按票面价值分割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
比例分配兜底:当证券品种复杂、估值困难时,法院可按照持有数量比例进行分配。如股票按股数比例、债券按张数比例分配,由各方自行承担后续价值波动风险。
二、未上市股份分割的特殊规则
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因缺乏公开交易市场,分割更为复杂。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十三年执业经验指出,此类资产分割需兼顾《婚姻法》与《公司法》双重规则:
股东优先权保护: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配偶方并非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本案中,因A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乙成为股东且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才顺利获得股权。
作价机制完善:未上市股份需通过专业评估确定公允价值。实践中可采用净资产法、市盈率法或最近融资估值法,避免因作价不公损害一方权益。
公司章程审查:俞强律师团队处理类似案件时,首先审查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部分公司章程规定离婚分割股权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此类规定直接影响分割方案设计。
三、风险防范实务建议
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金融家事法律业务负责人,俞强律师结合办案经验建议:
证据保全:及时申请法院对证券账户进行诉讼保全,防止一方恶意转移或抛售。实践中常见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突击变现证券资产,导致分割困难。
价值锁定:对价格波动大的证券,可协商确定估值基准日。以本案为例,法院以判决生效日为基准日,有效避免双方对后市价格变动的争议。
税务筹划:证券过户、变现可能产生所得税负。提前规划分割方案可合法降低税负,如利用“离婚财产分割”免税政策办理非交易过户。
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为不确定的未来提供确定性指引。
离婚时的有价证券分割如同在流动的河水中划定界线,既需要把握法律原则的稳定性,又要应对金融市场的波动性。通过科学的规则设计,让财产分割不再成为离婚过程中“最难解的方程式”。
【注:本案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人物及公司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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