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尊严不容践踏
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近期
高新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
办理了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切实维护了辖区和谐稳定
01
2025年5月中旬一天夜间,龙潭洲路某酒店门口,一名代驾司机报警求助,称其服务的车主处于严重醉酒状态,需要警方协助。接报后,民辅警立即驱车赶赴现场。在与代驾司机沟通了解情况的过程中,该女子黄某突然情绪失控,出手推搡、挥打民警。鉴于黄某严重醉酒,民警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将其带上警车。
02
然而,黄某坐上警车之后,仍拒不配合,将双脚架在副驾驶靠背上。面对民警的制止,黄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变本加厉,向民辅警吐口水,疯狂踢踹民辅警胸口、腹部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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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暴力袭击,在场民辅警临危不乱,迅速反应,合力将黄某有效控制。因黄某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民警依法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目前,黄某因阻碍执行职务,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配合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切阻挠民警执法,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互助公安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余平安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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