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摇撞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及税务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但这两种犯罪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而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而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而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如何区分招摇撞骗罪的既遂与未遂?
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没能达到既遂的一种未完成形态。根据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的条文规定,似乎行为人只要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就成立既遂,没有犯罪未遂状态的可能。
实则不然,对于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主要便是弄清楚何时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刑法通说认为,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骗取非法利益。所以,只有行为人在开始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时才算着手,这时如果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完成犯罪,那么就构成了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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