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山西和顺女硕士被‘收留’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关于此事件的最新官方通报,仍止步于2024年12月10日由和顺县联合调查组发布的《》。在该通报中 ,虽然和顺县联合调查组明确表示:“对其它涉嫌违法犯罪、失职失责等问题,和顺县将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后续调查情况及时通报。”但在半年多以后的现在,我们依旧未能看到任何官方关于调查进展的最新通报。
同样在过去半年的时间里,我也尝试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去试图了解和顺县政府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领域的工作开展情况;同时也以此行使公民监督的权利,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规范行使职权。关于此事,此前我已发布过《》一文,本文便是对过去半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历进一步的全面梳理、复盘与分析。
就申请结果来看,我有合理理由质疑,和顺县政府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方面,可能存在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对于相关的失职失责问题,我也期待和顺县能够如其通报所言,“依法依规严厉惩处”。我期待后续的正式通报。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四月底,我发布了《》,此次申请经历,亦可视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一则实务案例分享,供大家批评与借鉴。
文|颜森林
2025/6/20
01/
为何申请反拐信息公开?
24年底,出于对“山西和顺女硕士被收留事件”的气愤,我决定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做点什么。
此次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向,主要是针对和顺县政府关于“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工作开展情况。之所以选定这个主题,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
1、公众对疑似拐卖的广泛怀疑:在和顺县事件当中,卜女士的经历疑点重重,由此引发网友对其可能遭遇拐卖的广泛怀疑。卜女士家位于晋中市榆次区,而“收留”她的张某家则位于和顺县石叠村,两地相距上百公里,且从卜女士“走失”到最终被“收留”,时间跨度长达至少数月,卜女士作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其在长时间、长距离的“走失”过程中,是否可能遭受了人口拐卖的行为? 如此异常的时空跨度及特定身份, 也就难免让公众对事件中是否涉及人口拐卖产生合理怀疑,对此也亟待相关部门深入调查并给出明确结论。
2、政府反拐执行力度影响解救进度:和顺县相关部门对于反拐工作的执行力度,也会影响卜女士被解救的时间进度,在“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曝光后,2022年公安部曾部署了“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根据专项行动要求:相关部门需要对来历不明的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儿童进行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若和顺县政府能严格执行该专项行动,卜女士理应早已得到解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也早应依法受到惩处。基于此,也有必要了解和顺县政府在反拐行动中的工作开展情况,以督促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3、延续三年前对类似事件的关注与监督:三年前,在“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曝光以后,2022年2月,我曾向江苏省徐州市某县提出过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那一次,因不可抗力,申请被迫撤回。此次针对和顺县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视为对三年前类似申请的延续,这一次,我想看到和顺县明确的答复。
4、我想看:是的,理由不重要,我就是吃饱没事儿想了解这些政府信息到底有没有、是什么。作为公民,这是我的权利。
此次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反拐行动计划》】。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涵盖“反拐行动” 相关实施细则、年度实施方案及考核结果,具体包括:
一、和顺县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和顺县地区《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
二、2013至2020年度,和顺县人民政府就《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所制定的各年度实施方案;
三、2013至2020年度,和顺县人民政府就反拐工作对相关部门、机构的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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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第三章
因《反拐行动计划》“保障措施”一章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基于前述《反拐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便负有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年度实施方案,以及形成考核结果的法定职责。这些信息属于各级政府在履职过程中需要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和顺县政府自然负有制作并保存这些政府信息的职责。
若和顺县政府未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即“政府信息不存在”),说明其未能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存在失职之嫌;若相关政府信息存在,则公民有权要求和顺县政府依法予以公开。
这是我的策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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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全文,可上下滑动查看
02/
拒绝删帖:当我提起行政诉讼以后
2024年12月11日,我向和顺县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邮寄记录显示,2024年12月13日,和顺县人民政府签收了我寄送的申请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答复期限为20个工作日,若需要延长的,也需要告知申请人。也就是说,最迟到2025年1月10日,和顺县政府要么应当对我的申请进行答复,要么应当告知我需要延长答复期限。
但截至2025年1月11日,我依然未收到来自和顺县政府的任何反馈,该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在2025年1月14日,针对和顺县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我提起了行政诉讼,我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和顺县政府逾期不答复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和顺县政府限期向我答复我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的《行政起诉状》及立案记录详见《》一文,此处不再赘述。
而就在2025年1月14日我公开发布 《》 一文之后不到两个小时,便有自称和顺县政府工作人员的人电话联系了我,对方表示因工作繁忙而疏忽了对我的答复,承诺后续将积极配合,希望我撤回起诉并删除相关推文。
我婉拒。
此后数日,又陆续有自称北京朝阳区某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自称与我同为“四川老乡”的人联系了我,希望我删文。
我婉拒。
在此期间,还有自称为和顺县政府相关法律顾问的人员联系了我,并添加了我微信,希望我删文,并表示可以给予我部分“劳务费、咨询费”。
我再婉拒。
在婉拒的同时,我也明确告知对方:我绝不会主动删文,若认为我发布的文章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可以向微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由平台来审查我这篇文章是否涉及侵权、是否需要被删除。
和顺县相关方应该是听从了我的建议,于15号晚,对我的文章进行了投诉,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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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投诉记录
1月20日,我收到微信平台的反馈,对和顺县政府的投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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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对投诉不予支持
此后和顺县的相关人员又数次联系了我,提出希望与我当面沟通等诉求,我均予以婉拒。直至2月中旬以后,此类联系才彻底中断。
上述事实,我均保留了相关的文字、图片、录音等证据,并通过多方人员、多种渠道进行了备份。在此,我真诚希望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尊重法律程序,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事宜,没必要再浪费时间进行无谓的干扰与纠缠。
03/
从诉讼到复议:迟到的“违法认定”
1月14号,在我通过线上平台提交行政诉讼立案申请以后,1月17日,我收到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山西省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交叉管辖”的特别规定,晋中市与吕梁市的行政案件实行交叉管辖,故针对和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晋中市中院对本人提交的立案申请审核不予通过,工作人员同时提示,如后续确需提起诉讼,可向吕梁市中院申请立案。
与此同时,在《行政复议法》修订以后,截至2025年1月,对于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是否适用复议前置,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较大争议,彼时的主流意见倾向于将“逾期不答复”纳入复议前置范围。这个争议,要等到5月份最高院发布《》之后,才最终得以明确。
因此,在2025年1月那个时间节点,为避免救济程序的不确定性,同时也为了节省我自身的争议解决成本,因此我没有再持续推进行政诉讼,而是选择了另一条类似于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行政复议。
1月20号,我向晋中市政府行政复议部门邮寄了我的第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和顺县政府逾期未答复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2月15日,在超过法定答复期限一个多月,且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已经立案以后,我终于收到了和顺县政府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相关内容详见后文第四章】。
3月23日,我收到晋中市政府作出的“晋中政行复决字〔2025〕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确认和顺县政府逾期未答复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与此同时,鉴于和顺县政府已于2月份向我作出了答复,故晋中市政府就未再责令和顺县政府继续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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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政行复决字〔2025〕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上下滑动查看
04/
申请结果分析:答复矛盾与履职缺位
在我2月15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当中,和顺县政府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和顺县地区《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方案”,本机关予以公开,以邮寄的方式提供给你。你申请公开的“对相关部门、机构反拐工作考核结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信息公开范围。
也就是说,对于我所申请公开的三项政府信息,和顺县的处理情况如下:
1、对于实施细则,和顺县政府对我进行了公开,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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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顺县地区《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方案,可上下滑动查看
2、对于各年度实施方案,和顺县政府既未进行公开,也未向我说明任何不予公开的理由。基本等于无视我的申请。
3、对于考核结果,和顺县政府以“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我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是针对《答复书》,我又进一步申请了行政复议,完整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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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5月25日,我收到的“晋中政行复决字〔2025〕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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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政行复决字〔2025〕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上下滑动查看
根据这份《决定书》,可以确认两项信息:
其一,和顺县政府在复议阶段明确承认,其并未制作“各年度实施方案”,该项政府信息客观上并不存在。此情况与国务院《反拐行动计划》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方案” 的规定相悖,足以证明和顺县人民政府在反拐工作的具体落实中存在履职缺位,反映出其对反拐专项工作重视不足、执行不力。
其二,关于反拐工作考核结果的公开问题,和顺县政府在答复阶段与复议阶段的表述存在明显矛盾。在前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和顺县政府以“考核结果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 为由不予公开,这一表述实际上认可了“考核结果”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只是基于所谓“内部事务”理由拒绝公开;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和顺县政府却又改口声称考核工作系由党委部门组织实施,政府未制作、保存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此番表述通过转换定性进一步规避了公开义务。
至此,整段申请经历基本告一段落。考虑到诉讼的成本,以及诉讼也肯定无法改变复议的结果,所以后续我也不会再提起诉讼。尽管未能获取到自己想要了解的全部政府信息,但申请结果也算基本符合自己的预期:考核结果作为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敏感信息,我深知行政机关肯定不会公开;对于实施细则与年度方案,我的诉求也不过是,有的话就公开,没有的话就承认信息不存在,仅此而已。所以某种意义上来说,我的申请目标已基本实现。
而无论和顺县联合调查组就“山西和顺女硕士被收留事件”最终作出何种调查通报,我都希望此番行动能够多少督促和顺县政府重视起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工作,加强相关职责履行,推动反拐行动有效开展。制度的生命力正在于执行,若基层行政机关未能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再完善的制度设计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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