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期的计算方式与司法鉴定结果密切相关,根据受害方是否被认定具有伤残等级,分为两种情况。
一、经司法鉴定,被认定具有伤残等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损日及鉴定书盖章页记载的日期。
因为被害人在定损后,有权主张因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此时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的法律意义相重复抵触,因此,在定损日后,受害人不再享有误工费请求权,因此不再延长计算误工时间。
二、经司法鉴定,不构成伤残的
误工期的长短,直接依据鉴定书中关于误工期时间长短的规定,来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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