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八项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并被罚款184.174万元。
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未按规定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管理规定;
4.未按照规定落实数据安全相关管理规定;
5.违反反假币业务管理规定;
6.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7.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8.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陈某国(时任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经理)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7.7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辽银罚决字〔2025〕7-8号)序号
当事人名称
(姓名、职务)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
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1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银罚决字〔2025〕7号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3.未按规定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管理规定;4.未按照规定落实数据安全相关管理规定;5.违反反假币业务管理规定;6.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7.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8.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警告,罚款184.174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辽宁省分行
2025年6月12日三年2陈某国(时任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经理)辽银罚决字〔2025〕8号对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罚款7.7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辽宁省分行
2025年6月12日三年
转自:金融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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