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武汉大学获悉,5月18日晚,该校3名学生骑共享电动自行车期间,因速度较慢,引起后方机动车驾驶员辛某不满,辛某之后强行逼停骑行学生。经批评教育,辛某主动向涉事学生书面道歉,并获得对方谅解。涉事车辆也被取消校园通行授权3个月。
从武汉大学保卫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子女辛某危险驾驶情况的通报》看,这一事件的责任完全在辛某。事件发生地在校园,按说校园里人流密集,无论是机动车还是电动自行车,都应该遵守校园限速规定。显然这3名学生遵循了减速慢行的规则。而辛某嫌慢强行逼停3名骑行学生,影响太恶劣。
辛某究竟把校园道路当成了高速公路还是赛车车道?即便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前车速度较慢,那也该由交警根据限速规定来处理,根本轮不到辛某这样的司机操心。如果辛某在高速上强行逼停前车,无疑是极其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虽说上述事件发生在校园,危险性、违法性也不容低估。
因为辛某强行逼停骑行学生,即便其车速不是很快,但也容易造成学生受伤。也就是说,不管是在校园内道路还是在城市公路上,任何机动车都不得强行超车逼停其他车辆,否则,都涉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等。
上述通报称,鉴于该事件性质恶劣,严重影响校园交通安全,我部联合珞珈山派出所对辛某进行了约谈,明确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说明从校方到当地派出所,都意识到问题严重性,涉及法律责任。但具体处罚时却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仅取消涉事车辆校园通行授权3个月。
这个处罚结果是依据《武汉大学校园内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之规定作出的。既然辛某行为触犯校方内部规定,这种处罚是没有错的。但通报还明确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依据内部规定处罚,算哪门子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承担法律责任,显然要依法处理。
虽说该事件发生在校园里,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所以,无论是辛某获得涉事学生谅解还是校园内部处理决定,都代替不了辛某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依法处置才能服众。
作为高校职工子女,按说,辛某也应该学习其他教职工身上的品德,在校园里谨慎言行。但从其驾车逼停骑行学生这一行为来看,似乎仰仗着职工子女的身份在校园里横行惯了。如果不严肃依法处理,不足以让辛某以及像辛某这样的职工子女印象深刻,也不足以保障校园安全和维护法律公信力。
近年来,发生在校园里的交通事故不少。比如2021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学生在校园内被快递运输车撞倒碾轧,送医急救无效身亡。再如,去年广西民族大学文学院院长叶君教授在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离世。这些案例表明,校园交通安全需要校方履职尽责,也需要法律该出手时出手。
上述事件之所以引起大家关注,主要原因是辛某的逼停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所以,还需要当地交警部门及时介入调查,进行认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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