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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幕降临,蝎子灯在荒野中闪烁,看似普通的捕捉行为,却触犯了法律红线。近日,靖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被告人因捕捉野生蝎子获刑。此案再次敲响警钟,野生动物保护不容忽视,禁猎区、禁猎期、“三有动物”……这些关键词背后,是每个人都应守住的法治底线。
案例简介
2024年,被告人席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蝎子灯、铁镊子等工具捕捉野生蝎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经相关部门鉴定:送检蝎子均为蛛形纲蝎目钳蝎科正钳蝎属条纹正钳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案件审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确凿证据,还原了被告人非法狩猎的全过程。面对详实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席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表达了深刻忏悔,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惩处。被告人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席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被告人席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依法没收涉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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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不仅是对非法狩猎者的严正惩戒,更是对全社会的深刻警示——野生动物并非“无主之物”,它们的生存与生态安全紧密相连。无论是蝎子、青蛙,还是麻雀、壁虎,凡是列入“三有动物”名录的物种,非法捕捉将构成犯罪!敬畏自然,守法而行,别让一时的贪念,毁掉我们共同的家园。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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