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桂林市全州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黄清红因伪造判决书和调解书被拘留,后被判刑六年半。
据了解,判决书上均有时任全州县法院副院长唐玉生和执行局局长蒋文荣的签字盖章,但两人仅受党内警告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按照要求,法官助理不得在法律文书未经法官审核的情况下署名。二是署名格式。明确法官助理在裁判文书中的署名应在审判人员署名和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之下。
因此,按照程序要求,法官助理本来没有权限机会伪造判决书。此案件仅追究法官助理刑事责任,颇为蹊跷。法官助理被判刑,有为主办法官顶包之嫌。
据知情人透露,蒋文荣还收受当地开发商冼某贿赂数万元。但蒋文荣并未受到相应处理。
据媒体报道,2019年6月,黄清红因涉嫌伪造法律文书被刑事拘留。此前一直在网上赌球。据了解,黄清红通过篡改法院法律文书侵占了法院执行款,数额巨大。
黄清红案件发生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即责成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
2019年8月27日,全州县纪委对黄清红案件中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给予党组成员、分管执行工作副院长唐玉生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蒋文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整其工作岗位;给予执行局执行实施一组组长唐新伟党内警告处分。
除此之外,唐玉生、蒋文荣、黄清红还被民营企业老板袁小元网上实名举报涉嫌徇私枉法行为。
袁小元称,2012年4月,蒋廷凤向翟宏忠借款100万元,.袁小元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蒋廷凤偿还翟宏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90万元,并由袁小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蒋文荣和黄清红查封了袁小元所持有的桂林国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取得的股份,并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把该股份作价261万元抵偿给翟宏忠。
主管此案件的,是当时的法院副院长唐玉生。
袁小元称,法院执行的目的,就是帮助翟宏忠侵吞他在公司的全部股份。因为该公司的临街房产等资产,都是袁小元出钱建造的,翟宏忠意图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空手套白狼,将袁小元的股份全部侵吞。
因此,虽然欠款人是蒋廷凤,但法院并没有执行蒋廷凤的资产,却优先执行担保人袁小元。但却不执行袁小元的个人房产,而是在没有对国裕公司进行资产清算的情况下,首先执行了袁小元持有的国裕公司的股份。
此外,当时桂林国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有1100万元流动资金,法院却不执行袁小元在公司的资金,而直接执行袁小元个人股权。
袁小元认为,以上操作意图明显,显然经过精心策划。
当时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是广西光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法院领导唐玉生、蒋文荣、黄清红等人的授意下,对袁小元和翟宏忠共有的国裕公司在桂林市北辰路3号的6亩多商业住宅用地,故意按仓储用地进行评估,将价值3500万元的商住用地,评估价仅为301.42万元。
该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建筑物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也严重不符。桂林国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北辰路3号公租房”项目建筑面积17578平方米,市场价值3500万元。但广西光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仅为148.21万元。
桂林国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租房中标承建单位)于2013年9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清楚载明:该公租房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0825494.03元”。
也就是说,该建筑物仅仅建设成本就超过了千万元。
在此案中,黄清红只是该法院的一名法官助理,依法不能担任执行案件的主办人,却被时任法院副院长唐玉生授意,摇身一变,成了该案件的主办法官。
该法院以上人员,通过暗中操作法律文书,配合翟宏忠,侵吞袁小元投入真金白银的公司股份,最终通过法律手段,完成了一场空手套白狼的巧取豪夺,导致桂林民营企业家袁小元倾家荡产。
其操作再次突破广大读者的认知底线,过程令人触目惊心,结果令人瞠目结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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