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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治史上,有个发生在1984年5月的辽宁台安三律师案。
台安县王力成、王志双律师经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百义律师同意依法为涉嫌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根据指控证据不足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被当地检察机关以“包庇罪”予以逮捕,蒙冤达四载一案。
1989年3月26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律师辩护权不容侵犯》认为:辽宁省台安县三位律师因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反被指控犯有“包庇罪”,两次遭逮捕、蒙冤达四年。这桩不该发生的错案子终于得以纠正。这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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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工作人员王若杰从无数封群众来信中挑选出一封来自辽宁省台安县的信,此信是王力成妻子王术香写的,反映的正是丈夫王力成为一名死刑犯辩护被抓走了,检察院说他犯了包庇罪。
半个月后,王若杰又接待了一个小伙子领着两个老太太的来访,也是反映辽宁台安抓律师的情况。王若杰按照程序,将信件分拣成“重要来信”,向上递送。
来信辗转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催办处处长李铁流手中。李铁流找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研究室,专家们异口同声地告诉李铁流,对于已经羁押的被告人,不管律师如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不管辩护人意见是否成立,均不能构成包庇罪。辩护律师不具备证人资格,没有事先通谋的条件,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没有包庇被告人的客观条件。
专家的意见让李铁流吃了定心丸,他亲自将信件呈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汉斌。王汉斌将此事向彭真委员长作了汇报。
王术香——王若杰——李铁流——王汉斌——彭真,这是近30年来国内媒体报道的全国人大了解到台安律师案的主要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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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对台安律师案作出了结论性的批示:“这是一起严重的违法违宪事件,必须予以监督纠正。”
1985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台安县法律顾问处几位律师家属的来信印成《会议简报》,报送大会主席团全体成员和中央领导全体同志,以期引起重视。
《会议简报》发出后,彭真、廖汉生、习仲勋、黄华、陈丕显、彭冲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在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都把反映台安律师案的《会议简报》放在一摞文件的最上面。
胡耀邦、李先念、邓颖超、彭真、陈丕显、耿飚、许德珩、彭冲、王任重、廖汉生、黄华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讨论最高检的工作报告时,都认为“最高检察院必须重视台安律师案,必须依法纠正鞍山检察院的违法行为”。
王汉斌秘书长指示承担催办任务的李铁流,找到出席会议的辽宁省委书记李贵鲜和辽宁省政法委书记兼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铁军,面对面地指出鞍山市检察院逮捕律师的严重性,并将委员长会议的结论性意见告诉了张铁军。
1985年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催办人员来到辽宁,调阅了“律师包庇案”和“徐军案”全部卷宗,听取了鞍山市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全面汇报,走访了三位律师家属,征求了部分知情干部和群众的意见。
1985年4月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催办工作组刚刚离开鞍山的第二天,鞍山市检察院就将王力成、徐启化、王百义起诉到台安县人民法院,将王志双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此时,催办工作组尚在沈阳,李铁流正在向辽宁省政法委书记张铁军汇报调查情况。得知鞍山市检察院已经起诉的消息,李铁流对张铁军说:鞍山这是在赌气,在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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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辽宁的工作组阵容庞大,囊括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辽宁省政法委、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高院、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司法厅及随行的《人民日报》等多家新闻单位记者共20多人。
1985年5月23日,工作组到达鞍山,到6月12日调查结束。经过20多天的调查,彻底查清了台安律师案的来龙去脉,明确告诉鞍山市检察院:“根据调查的结果,台安律师案就是一起错案,依法必须纠正。”
辽宁省政法委根据两级工作组复查意见,以辽宁省政法委名义对台安律师案作出结论,认为这是一起错案,责成鞍山市检察院抓紧做好工作,无罪释放律师,恢复名誉,落实补发工资等善后工作。
1985年6月14日清晨,鞍山市检察院对王百义、徐启化、王志双、王力成等人分别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因为王力成拒绝离开看守所,鞍山市检察院被迫于1985年7月3日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其表述为:“现根据事实决定执行上两级联合复查组意见,决定:徐启化、王百义、王力成不构成包庇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十一款)规定,决定撤销案件,并撤销其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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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向中央政法委递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第22号《关于台安三律师包庇案的报告》(简称“22号文”),称:“台安律师包庇案在总体上是成立的,王力成、徐启化构成包庇罪,王百义、王志双虽然不构成包庇罪,但是错误也是严重的,鞍山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也有错误,应该深刻总结教训,努力改进……”
198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徐军强奸案的审查报告》,认为“徐军犯有强奸罪基本事实成立,原判认定徐军强奸一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虽承办过程中有些具体情况搞得不细,但不影响对实质性问题的认定。”
这两份报告其实是“两高”对台安律师案和徐军案的复查、审查报告,仍然坚持认为徐军案不是疑案,王力成等三律师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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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20日,全国律协就台安律师案邀请了在京的刑法、刑诉法专家教授召开论证会,包括余叔通、郝双璐、樊凤林、严端、陈光中等人。专家一致认为,徐军强奸案就是一起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实的疑案,台安律师案就是一起错案。
1986年1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印了《情况反映增刊》第七期,刊登了全国律协就台安律师案给彭真委员长的信和专家论证会纪要以及张友渔对此案的意见,发放的范围扩大到了全部国家机关,台安律师案的案情全部公开。
1987年1月23日,《鞍山日报》头版头条发表《离间党群关系意在摆脱党的领导》一文,将台安律师案与资产阶级自由化和精神污染联系起来,断言律师犯下了包庇罪,让王力成预感到自己还可能进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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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复查情况和结论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彭真委员长,再次认定“徐启化、王力成构成包庇罪,王百义、王志双参与了包庇但尚未构成犯罪”。
5月4日,鞍山市检察院在鞍山市政法委的强大压力下,来到台安县检察院传达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呈送给彭真委员长的这份文件,指示再次逮捕王力成。5月12日下午,王力成再次被逮捕。
6月2日,鞍山市检察院将王力成和徐启化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立山区法院拒绝立案。
之后,鞍山市检察院将二人公诉至台安县人民法院,台安县法院经过反复研究,以“事实严重不清”“台安县法院应该回避”“需要考虑台安县法院审理这个案件的难度”“避免审理这个案件的负面影响”等为由,请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表示支持台安县法院退卷,“我们法院不趟这个浑水”。
7月6日,台安县法院将案卷退回鞍山市检察院。
7月28日,鞍山市检察院对王力成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王力成又一次走出看守所。释放的当天,《鞍山日报》在头版以《“台安县律师包庇案”真相大白——包庇犯徐启化、王力成被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有罪处理》为题,公布了王力成被取保候审的消息,强调王力成“有罪”。
1987年11月15日,首届全国律师协会从北京、辽宁、黑龙江抽调张思之、沈典、吴连芬三位著名律师组成律师团,在王力成的委托下,作为王力成的辩护人张思之为台安律师案写出辩护词,但后来因为没有庭审,辩护词也就没机会宣读。多年以后,张思之以《一篇未曾发表的辩护词》和《何故捕我律师》等标题进行了部分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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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全国两会前,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王工受全国律师协会委托,代表全国律师对台安律师案领衔提出“第2485号建议”和“第0327号议案”。
第2485号建议提出:“要求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辽宁台安律师王力成包庇案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对此案进行法律监督。”
第0327号议案指出:“辽宁台安律师案不仅律师法定的权利屡遭侵犯,而且国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也遭践踏,完全有必要维护宪法的神圣和法律的尊严,应该依法组织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调查。”
1988年4月13日,习仲勋副委员长主持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闭幕大会。14时40分,所有程序都已表决完毕,大会执行主席习仲勋副委员长站了起来。按照常规,他应该说:“我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但他打破常规,问了句:“还有哪位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什么意见和要求?”
习仲勋的话音刚落,王工就举手站了起来,大喊一声:“我要发言!”
王工以他洪亮的男中音,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真履行对法律的监督职责,对台安律师案进行有效的监督。
此时此刻,刚刚卸任的彭真委员长在刚刚接任的万里委员长耳边低语,介绍王工,并说,这位代表提及的台安律师案,他在1984年就批示过,但至今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希望下届常委会还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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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2月13日,鞍山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一致通过了“王力成无罪”的决定,第二天就撤销了1987年对王力成免于起诉的决定,宣告王力成无罪。
12月27日,鞍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熙忱代表鞍山市检察院当面对王力成赔礼道歉,宣布撤销立案的决定。
1989年3月26日,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期间,人民日报在头版头条刊出“全国人大依法实施法律监督,辽宁纠正一起逮捕律师错案”,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
1989年3月26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律师辩护权不容侵犯》指出:我国律师制度自恢复以来,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迅速增加,但这支队伍的素质,从总体上说,还不能适应当今法制建设的需要。他们中有些人在辩护活动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甚至错误,在所难免。对待这些问题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在维护和尊重律师辩护权的同时,给他们以热情帮助,使他们逐步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促使律师制度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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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案的正确解决,维护了刚刚恢复的律师辩护制度,保障了重建不久的律师制度的顺利发展。这是我国人大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权力机关职责的成功范例。
2025年6月1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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