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朱勇辉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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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辉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
首先,感谢尚权律师事务所和西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此次论坛。上午,我有幸聆听了樊老师、顾老师、熊老师以及前面各位老师的精彩分享,受益匪浅。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将结合个人学习体会与办案经验,从实践角度谈谈对分案、并案问题的看法。我注意到,主办方在议程设置上颇具匠心,先是安排多位理性的学者发言,最后则由律师从实务角度提出思考。律师群体关注的问题不是说法律上好的方面,我们关注的是应当改进的方面,所以我的发言可能角度不够全面,但力求深入。
一、近年来分案并案问题越来越复杂,但立法没有跟上
首先,我想回顾一下个人执业历程中对今天讨论的这一话题的体会。我深刻感受到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复杂性与日俱增,同案被告人数量显著上升,共同犯罪案件频发,而相应的程序法规范却未能及时适应这一变化。自我2000年执业以来,起初少有分案的情况,只是个别起诉书上对未抓获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写着“另案处理”,这属于被动分案的情况。后来,主动分案逐渐多了起来,尤其在同案被告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分案处理以兼顾诉讼效率,显得正当且合理,这属于合理的分案。后来,随着反腐工作的深入,在行贿受贿的关联案件中出现人为的分案现象,导致行贿人和受贿人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无法见面,庭审不能有效质证,形成了“以先判定后判”的审理模式,即先对行贿人等外围人员定罪量刑(往往判处缓刑),再拿对行贿人的生效判决来认定受贿人的犯罪事实,这种分案已经演变成了有目的的分案。再到后来,在近些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力推行中,出现了更多的非正常的分案,人为的把同一个案件的多个被告人分成若干个案件各个击破,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战术策略审理案件。我曾经历一起涉黑案件,24名被告人中,除了我代理的第一被告人,其他23名被告人几乎都认罪认罚,最后审理的是我的当事人,在其余被告人分案审理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我认为对剩余被告人的这种审理已缺乏实质意义。
上面说的是我这些年的执业感受,可以看到,案件越来越复杂,司法中的做法也越来越五花八门。与此同时,立法层面却没有有效跟进。我简单梳理了一下,2013年我们出台了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案处理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另案处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就涉黑案件处理召开了专题工作座谈会。但直至最近三年,即2019年最高检、2020年公安部及2021年最高法相继出台的一系列规定,才使得并案、分案这一问题得到更多的法律规制。这一系列动态表明,立法进程远远滞后于案件实际情况的变化,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二、现有司法解释对并案分案做了风险控制,但在执行中往往走了样
第二方面,我想结合自身办案经历,分享几个亲身办理的案例。现有的司法解释在制度设计上其实比较完善,明确规定了相关风险规避措施,但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这些规定往往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尤其是在处理一些特殊案件时,更是出现了严重走样的现象。
我举三个正在办理的案例。一是一个诈骗案,因为涉及几笔款项,这几笔款项所在地的几个公安机关纷纷立案,在第一个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之后,其他公安机关又通知这个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查,准备采取强制措施,使得犯罪嫌疑人无所适从,可谓惶惶不可终日,这是该并案未并案的情况。二是一个行贿案,单独起诉行贿人,行贿人认为自己没有行贿事实,但受贿官员另案处理已先于行贿人判决,这导致我这个涉嫌行贿的犯罪嫌疑人精神压力过大,他在看守所出现了严重的精神障碍,经过鉴定,该行贿人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出庭接受审判,目前对他进行了取保。这种关联案件分开审理从而通过前案判决认定后案犯罪的做法,导致后案很难得到公正审理,因为案件还没有审但结果已经摆在那儿了。三是我现在正在办理的一个死刑案件,是由多人共同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均分案处理,其他人已经判决完毕,我这个当事人面临死刑的判决,为了准确查清各行为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我申请调阅其他被告人案卷材料,办案机关已经答应,正在调取中。我认为像这种涉及到被告人生命的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应该特别慎重才行。
三、并案分案的核心问题是价值取向,应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为基本原则
第三方面,我谈谈并案分案带来的风险和控制问题,我认为核心在于基本原则、基本理念以及价值取向的如何把握。今天上午我认真聆听了樊老师高屋建瓴的围绕问题、原则和原理展开的论述,在此我谈点儿学习感悟。我对高法解释第220条中规定的在保证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情况下可以分案处理的规定持非常不乐观的态度,因为质量和效率同时保证其实是一种理想状态。在实际操作中这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我们必须明确优先级,否则可能无所适从。对此,我个人认为并案分案问题应确立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为首要原则,而非与其他要素简单并重。我们必须明确《刑事诉讼法》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在分案审理的情况下,必须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比如查阅另案卷宗、旁听另案庭审、另案被告人到本庭作证,以及辩护律师对另案程序进展的知情权等等。但目前另案处理相关程序多处于背对背的暗箱操作状态,这极大地阻碍了律师辩护权利的行使。
第二,以不分案为基本原则。如果案件确实不得不分案审理,这些被分案审理的案件也应由同一法院的同一合议庭审理,便于合议庭成员在审理过程中能全面掌握各个案件的事实情况,做出全面判断。另外,对分案审理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实现并案判决、同时判决,从而有效避免相互矛盾和量刑失衡问题。
第三,分开审理(分人审理)应以相互不具备关联性为前提。对一些确实因为被告人人数众多而需要在审理中对被告人分开审理以提高审判效率的,分开的前提是各自的案件没有关联性,如果具有关联性则不应该分开审理或者分人审理。
以上是我的三点学习体会。在发言的最后,我想跟大家分享1984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我觉得其中这一段话对于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特别应景,值得回味一下:“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除对其中已逃跑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必须把全案事实彻底查清。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坚持全案起诉、全案判处,绝不能在全案事实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就急于对首要分子和主犯适用死刑,也不应随意把案件拆散进行分案处理,这样可能会造成定罪不准、量刑失当、死无对证进而遗漏同案成员的罪行甚至遗漏罪犯,难以实现`一网打尽`的司法目标”。该文件颁布虽然已过去41年但至今仍然有效,其中对分案审理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当下我们面对并案分案处理问题时,一定不要忘了老一辈司法人追求公平正义的那份初心!
以上是我的发言,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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