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位于秦岭北麓,关中平原东南部,东南以秦岭为界,辖区沿山镇街12个!
秦岭拥有独特的地形地貌,和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它不仅是我国的“中央公园”,更是野生动物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严厉打击
破坏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
共同维护秦岭生态环境
美丽和谐
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秦岭素有“中国国家公园”及“绿色基因库”的美誉,是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中华地理的自然标识,是我国乃至世界都极为罕见的生物资源宝库,蕴藏着大量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羚牛、朱鹮、豹、林麝等10余种;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有:豺、黑熊、石貂等65种。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有:红豆杉、独叶草等4种;二级保护植物有:连香树、太白红杉、大果青扦、水曲柳、香果树、秦岭冷杉等13种。
根据陕西省林业厅公布的陕西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秦岭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多达80余种,其中,秦岭(西安段)分布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余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8种。
上述重点保护动植物中,有品种在蓝田也有分布!
乡党们注意了,千万不要偷盗偷猎!
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坐牢判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
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擅自引入或者放归外来物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保护秦岭,人人有责!
来源:西安蓝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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