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是检察机关的支持让我感受到法律不会因为身份的差异而区别对待,正义更不会因为身份的差异而缺席。”近日,已在一家企业工作的张晓阳(化名)向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电话致谢。
2024年5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份特殊的申请书——22岁的实习学生张晓阳因患职业病维权受阻,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背后,不仅关乎一名大学生的健康权益,更对处于实习期的劳动者保护提出了新的司法命题。
一纸诊断书打破青春梦
2022年6月,河南某职业学院畜牧兽医专业学生张晓阳与济源市某牧业公司签订实习协议,从事动物防疫工作。2023年4月起,他出现身体不适、反复发热症状,经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病布鲁氏菌病(亚急性期),住院治疗112天。
工伤认定陷入僵局
在与牧业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23年8月,张晓阳向济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却因实习学生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被驳回。
2024年5月11日,张晓阳向济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实习期间我的岗位是初级保健,每天就是负责牛乳房炎揭发、治疗、全群羊痘免疫、全群流行热免疫等动物免疫工作……”张晓阳向检察官讲述着自己的工作日常。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张晓阳在牧业公司实习期间感染布鲁氏菌病,被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病。根据相关规定,其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实习生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存在争议,但职业健康权不容打折。”承办检察官在案情分析会上指出。市检察院随即重点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调查:一是实习期间患职业病的致害因果关系,二是企业未落实防护措施的法律责任。
为了夯实证据基础,厘清法律争议,检察官及时调取实习协议原件,确认岗位职责包含“接触病源动物”。审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完整住院病例。现场走访牧业公司,询问同期实习生,固定防护设备缺失证据。
联席会议凝聚司法共识
2024年5月22日,济源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召开法院、人社局联席会议,重点解决两大争议:一是法律适用问题,依据豫人社〔2019〕7号文件第五条,明确实习生患职业病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权利;二是赔偿标准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确定赔偿方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讨论,最终就赔偿标准达成共识,为后续诉讼扫清障碍。
2024年5月30日,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经审理,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令牧业公司除已支付的医药费等费用外,再赔偿张晓阳45757.65元。判决生效后,承办检察官主动赴企业释法说理,推动该公司全额支付赔偿款项。
从个案延伸出的社会治理
案件办结后,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并未止步于此,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职业病防护缺失问题,该院联合市人社局开展专项法律宣讲,解读《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以个案办理推动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完善防护设备、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这个案例的意义远超个案赔偿,它探索了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权益保障新路径,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实践样本。”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郑磊如是说。(河南法治报记者 穆黎明 通讯员 王茜薇)
编辑:王海锋
校对:穆黎明
审核:翟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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