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民事诉讼的进程中,程序正义犹如坚固基石,支撑着司法公正的大厦。当一审法院出现开庭后变更合议庭成员,却未再次开庭即作出判决的情况时,这无疑触动了司法程序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关于是否应重审的激烈讨论。
那么,一审法院开庭后变更合议庭成员但未开庭即判决的,违反法律程序吗?
最高院在《安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中明确:
一审法院开庭后变更合议庭成员但未再次开庭即作出判决系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审法院开庭后变更合议庭成员但未开庭审理即判决的是否违反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可见,公告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送达代理人、邮寄送达等)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本案中安秉投资在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提交了委托手续。原审法院向安秉投资直接邮寄送达未果后,未向安秉投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即公告开庭,送达程序不当。
另外,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开庭后,于2017年8月21日将合议庭成员变更(原合议庭成员郭建岗变更为刘涌)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但未再次开庭即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原审存在合议庭成员变更后未重新开庭以及送达不合法等程序问题,严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应发回重审。
周军律师提醒,一审法院开庭后变更合议庭成员但未再次开庭即作出判决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