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合议庭作出判决以及何种情况下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规定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合议庭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发挥的不充分,在一些法院,很多案件都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代替了合议庭的作用,以至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开庭流于形式的状况,这样既不利于发挥审判人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水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原来规定的“凡是重大的或者复杂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为“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修改,首先加强了合议庭在庭审中的作用,一般的案件都应当由合议庭作出判决,只有个别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自身难以作出决定的,才可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这样,有利于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其次,对于特殊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明确是在开庭审理后,即合议庭经过评议,难以作出决定的,而不是原来开庭前就可以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解决了先定后审的问题;再次,提交审委会是由合议庭提出,由院长决定,而不是原来的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2012年和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规定均未作修改。
本条规定了三层意思:一是“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这是指合议庭受理的案件经开庭审理、评议后,对一般案件都应当独立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适用刑罚的判决;二是“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中“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工作的常设组织,其成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委员的意见形成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合议庭在审理中,遇到疑难、复杂、重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应当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指以下三种情况:(1)案情特殊,难以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及难以准确适用刑罚的案件;(2)案件情况复杂,犯罪种类、次数众多,证据繁杂的案件;(3)犯罪性质严重,影响很大的案件。根据司法实践,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主要指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三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是指审判委员会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经过讨论,作出的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正确理解适用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要重视发挥合议庭在庭审中的作用,只有个别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自身难以作出决定的,才可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对于一般案件不能由审判委员会取代合议庭发挥作用。其次,对于特殊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必须在开庭审理后,即合议庭经过评议,难以作出决定的才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