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法规对值班确实没有明文规定。
从传统上来看,值班具有自愿性,从事的工作可能与自身岗位职责相关,起到安全、防护、联络的作用并无实质上的工作强度,承担一定的看护义务,在值班的过程中可以休息,在岗期间可以自由的从事一些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由于系值班,倘若在岗期间遇到突发事件,值班工作人员应遵照单位制定的紧急情况处置计划,联系相应负责人员协调处置。
倘若在岗期间遇到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发现汇报,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基于其性质系无偿的。笔者认为可以参照适用无偿帮工之规定,而不能以规章制度予以惩戒和处罚。
《民法典》中并未对无偿帮工的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作明确规定。这点可以参照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值班,部分地方法院有相应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再来看一下具体的案例怎么说。
关于超时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王某强提交的证据中无联海科技公司盖章,联海科技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采信。王某强工作岗位为司炉,其工作中的工时不同于标准工时制,其工作内容中的巡查时间不超过8小时,且其工作具有值班值守性质,巡查之外的时间可以休息。在此情况下,其要求支付超时加班工资,没有依据。根据联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加班申请、考勤表、及工资明细,表明已支付王某强相应的加班工资,数额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故王某强再行要求给付超时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于法无据,不应获得支持。
参考案例:(2016)京01民终4764号
因此,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
倘若用人单位在安排时明确指出具体工作内容,譬如劳动者必须紧盯屏幕、紧盯电话、紧盯客户。这就脱离了值班的本意,具有紧密的工作强度,需要耗费精力脑力,此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值班通常具有临时性、非生产性特征,且值班期间可以休息,而本案中劳动者持续每日工作12小时,不符合值班的临时性特点,且工作强度较高,不符合值班的非生产性特征,应认定为加班。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而未提交,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劳动者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统计表等证据,可推定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故对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予以采信。
参考案例:(2023)京02民终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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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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