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车辆发生事故被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改装行为是否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因改装行为拒赔是否合理?
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改装加装越野车沙漠出险”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很多车主像本案一样,在遭遇事故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车辆改装致使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赔,车主这时该怎么办?让我们一起走进这则案例探寻答案。
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王某所有的越野车(被保险车辆)在沙漠中发生事故,王某向A保险公司报告保险事故,并支付了救援费等费用。后,王某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但A保险公司向王某送达了《拒赔通知书》。经查,案涉车辆有加装电台及相关越野装备线束,机舱内有加装改装线束到车内线束,车辆外观尾部加装越野天线等情况。
该案审理中,A保险公司主要抗辩理由为:案涉车辆存在线路灯光改装情况,改装本身可能不必然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但出事当天行驶的行为结合改装行为,从时间空间上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案涉车辆的性质是载客小客车,驾驶改装的车辆去沙漠行驶,还出现事故,足以证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虽然A保险公司提交的《核查报告书》记载“车内有加装电台及相关越野装备线束,机舱内有加装改装线束到车内线束,车辆外观尾部加装越野天线等”,但A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行为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其次,案涉车辆为越野车,通常具有通过一定特殊地形的能力,在非城市道路行驶并未超出其使用性能及使用范围,且结合在案证据和王某陈述,案涉车辆在沙漠行驶并非独行,同行车辆亦为越野车型,事故发生后王某也及时报案处理。
再次,虽然A保险公司提供《核查报告书》中记载调取当事司机手机信息,发现驾驶员李某为长期玩车人员,但双方均认可驾驶人员并非王某,庭审中王某陈述并未经常驾驶案涉车辆从事本案类似的越野行为,A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经常进行本案类似越野行为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最后,A保险公司在承保时知晓案涉车辆类型为越野车,应当预见越野车在特殊环境下行驶可能的危险,但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所涉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未明确约定案涉车辆应当在何种道路上行驶,也未明确约定案涉车辆不得在沙漠中行驶。
故判决A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后A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由此可见,加装改装加大了车辆的安全性和驾驶性,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才可以拒赔,如果改装行为并未改变风险,或者改变风险并不显著,保险都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加装、改装行为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付。
法官提示
法律关于车辆加装改装与危险程度认定的规则,本质上是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与风险责任的合理分配。对于广大车主而言,当保险车辆出现加装改装情况时,车主应当主动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必要时申请对加装改装后的风险状态进行评估,调整保险合同内容,避免发生事故时丧失理赔权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秉持诚信原则,以客观证据为基础综合认定车辆改装对危险程度的影响,避免滥用免责条款,排除自身保险责任。
来源:平法e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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