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形而上学中互相矛盾的各种学说,休谟也对背后的原因做过深入思考。不同学说的矛盾体现在,即使参与讨论的学者们都受到过良好教育,拥有一定的思辨基础,但仍对很多话题都有争议,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这导致形而上学本身被蒙上了一层耻辱——人们在该领域投入大量精力却无法得出定论,让人觉得这些远离现实的推理都是空想。
休谟试图找到混乱背后的原因。他想到,所有科学或多或少都与人性相关;即使是数学、自然哲学和自然宗教,也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人”,因为它们都在人的认知范围内,并由人的能力和机能来评判。既然如此,我们要在研究中取得进展,唯一可行之道,就是直指人性本身。在对人性尚未充分了解之前,无人能对任何问题给出令人信服的结论。所以,他想要先搞清楚人的理解力是怎么一回事。
休谟认为,心灵的本质与外物的本质同样不可知;因此,必须依赖精确而谨慎的实验,对不同情境下的结果进行考察。虽说问题的最佳答案就是那个能对其进行解释的最简最少的原因,但终究不能逾越经验。任何自称能够揭示人性“最终本原”的假设,在一开始就该被视为狂妄与虚妄。没有任何学科或技艺能够超越经验,或建立不以经验为依据的原理。上述观念是休谟本书的推理基础。
1. 休谟的主要观点
休谟将心智的知觉分为为“印象”(Impressions)和“观念”(Ideas)。印象总是鲜明而强烈的,比如感官知觉;观念是前者的微弱副本,存在于思考和推理中。我们的所有观念总能与不可分割的简单印象一一对应。观念又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发生:记忆和想象。记忆像是对简单观念的精确复刻,不允许顺序或内容上的任意更改;想象则是对简单观念进行随意地组合与排列,从而产生无限多样的复杂观念。一方面,我们依赖记忆来复盘经验;另一方面,我们仰赖想象来探索未知、创新和制定假设。
休谟指出,想象力并非完全随心所欲地“乱拼”,而是受到三大联想原则的牵引:相似性、相邻性、因果性。这些原则如同“隐形的轨道”,让我们的思维虽然能天马行空,却又常常呈现出一种可预测的模式。相似性指感官经验中的“相似事物”易在脑中形成联结,例如看到圆形常让人联想到太阳等;相邻性指当在现实中看到对象经常在空间或时间上接连发生,例如“闪电和雷声”,想象时思维便沿着这种“邻近”跳转;因果性是最强有力的联想纽带,我们习惯在心理上将“因”和“果”紧密捆绑:火烧木头便联想到烟、热、疼痛等。这些联想原则使得观念在想象中“自然而然”地彼此吸引,而不需要严格的逻辑证明或外力强加。
休谟挑战了传统上对“理性和知识”的看法,他认为所谓“理性真理”不过是深植于经验中、通过重复联想“泛化”出来的强势模式。人们受联想原则牵引,产生出不同的复合观念,又根据这些观念通过逻辑演绎导向不同的结论,人们推导出来的结论之所以各异甚至自相矛盾,其实是因为他们将联想出来、并未验证过的观念当成推导中的客观真理依据了。
2. 康德的评价
康德认为,之所以形而上学陷于摇摆不定、充满矛盾的状态,仅仅因为此前几乎无人提出过“先验综合判断如何可能”,也几乎无人分辨过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之间的根本差别(详情见:)。消除形而上学混乱状态的关键在于:要么成功解答“先验综合如何可能”,要么令人信服地证明“其实先验综合根本不可能”。休谟虽在诸多哲学家中最接近此问,却从未将它普遍且明确地提出来审视。
休谟主要考察了“因果律”这一原则并指出:因果律这一法则的权威,并非源于它的“必然性”,而仅仅由于它在经验进程中普遍有用,且由此在我们心中产生的一种主观必然——休谟将其称为“习惯”,而非建立在任何先天洞见之上,并由此推论出:一切理性声称能够逾越经验界限的主张,均属徒劳。
康德认为,就因果律中的“原因”与“结果”两个概念而言,“原因”本身就显含“与结果必然相连”和“绝对普遍适用”的内涵;若像休谟那样,试图把它归因于“前后事件的频繁联合”以及由此生发的主观习惯(仅仅是心理上的必要感),那它的必然性与严格普遍性就完全消失了。 按照休谟的推断,所有形而上学不过是理性“自以为”的洞察——仅捞取经验与习惯,再披上一层“必然性”的外衣; 这是彻底摧毁纯粹哲学的论断,若休谟当时能将“先验综合如何可能”这一普遍问题摆在面前,他绝不会得出此论断。他自然会意识到,按他那套推理,连纯数学也无法立足——而纯数学毋庸置疑包含先验综合命题。
休谟完全无法解释:理解力如何能“将本身并不相联的几个概念,却在对象中必然地联系起来?并且他从未想到:也许正是理解力自身借助这些概念(如因果律),才会创造出了那“对象得以经验”之场域。康德在此举例说明:认识到“阳光使蜡块融化”这一因果律之前,我通过蜡块融化这一现象可以先验地认识到,必有某种事先存在的恒定的规律使之发生了融化;尽管毋庸置疑,若无经验,我既无法先验并确定地从“蜡块已融化”推知“太阳温暖”,也无法从“太阳温暖”推知“蜡块会融化”,但为了找到这个背后的规律我才去创造不同的经验,从中寻找背后的原因;而非像休谟说的,是原因先和结果频繁出现,才从中归纳出因果律。
我们虽不可能立即超出所给概念的内容,却仍能先验地认知其与他物相联系的规律,虽然必须通过第三者即“可能的经验”来进行,但这种“某个原因与该现象相连”的认知倾向依然是先验的。休谟错误地从我们根据该规律进行判断的偶然性,推及该规律本身的偶然性,并且混淆了两件事:一是“超越事物概念以指向可能经验”(这一过程是先验的,并构成概念的客观实在性);二是“对实际经验对象的合成”(这当然始终是经验的)。由此,他将理解力中先天存在的“亲缘原则”误当作仅存于模仿性想象的“联想规则”,后者只能呈现偶然的组合,绝非任何形式的客观必然。
该“因果性”就是康德的理论框架中,理解力的先天概念(即“范畴”)中的一个元素。也就是说我们天生带着一个“寻找因果”关系的认知框架,正是这个框架使我们能够去“发现”或“构造”经验世界里的因果联系,随后把感性印象(经验素材)加以整理。虽然我们不能直接超越概念的内容(概念本身不可能凭空出现新的具体内容),但我们可以先验地认识到,概念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系,只要随后去找到那个使之联系起来的“可能的现实经验”。它不是经验给我们的“习惯”,而是理解力的先验法则。只有在这条先验法则的指导下,我们才会自发地去做实验、去观察,以“原因指向效果”的方式来组织和解释感性材料。
《纯粹理性批判·向范畴先验演绎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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