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北京某养老公司与陈女士之间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起因是北京某养老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管理层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真实财务状况,让债权人难知其偿债能力。同时,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和未提前缴纳出资缓解债务危机,其行为严重侵害债权人权益。
陈女士在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李雪静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追加四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介绍
2021年4月,北京某养老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甲方)与陈女士(乙方)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20年养老服务总价款为488000元,且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一次性支付5年服务费及押金122000元。但实际上,陈女士于2021年5月一次性付清了全部488000元费用。
在后续近一年时间里,陈女士发现Y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诸多问题。2022年4月,陈女士提交《客户退款申请单》要求全额退款。Y公司虽以微信形式表示认可,却仅退还5960元,尚有482040元未退还。
无奈之下,陈女士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Y公司返还陈女士剩下服务费,并支付相应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Y公司仍未履行义务。陈女士遂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9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7月,Y公司股东李某将1200万元股权以零对价转让王某、股东徐某将800万元股权均以零对价转让张某。李某和徐某明知Y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清偿,却仍以零对价转让股权,此行为恶意明显。且受让人王某、张某均为村民,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李某故意利用股东权利地位,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其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此后,陈女士申请追加李某等四名为被执行人,2024年8月,法院驳回其申请。
二、律师介入
面对Y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股东逃避责任的困境,陈女士在执行无果后,最终选择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朋友介绍,她找到了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信之源律所指派李雪静律师代理此案。
三、办案经过
李雪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深入调查案件事实。经查,Y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如未按约定通知原告入住并提供服务,后确认应退还原告488000元却仅退还5960元。同时,原始股东李某在认缴出资期限内多次变更出资期限,且在明知公司负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以零对价转让股权。
在庭审中,李律师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指出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向法院提出追加四名被告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对原告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全力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追加李某、徐某、王某、张某为案件被执行人。其中,李某需在1200万元范围内,徐某和张某需在800万元范围内,王某需在1200万元范围内,对Y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四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已在其他案件中实际履行了应担部分,则不再承担此次责任。
五、李律师温馨提醒
老年群体在与养老机构签订合同时务必谨慎,注意以下几点:
1.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避免模糊不清地表述。
2.关注违约责任条款,了解若养老院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3.注意合同期限及解除条件,确保自身权益在必要时能得到保障。
4.建议家属陪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公平合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