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六旬商人跨省控告贵阳两地政法机关 程序违法与司法公正引关注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61岁商人苏国华实名向有关部门递交材料,控告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公安机关及花溪区、贵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其被故意伤害一案中存在程序违法、司法鉴定造假、滥用强制措施及徇私枉法等行为,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目前,相关政法机关尚未就指控内容作出公开回应。
案件缘起:冲突与伤情争议
据苏国华提交的控告材料显示,2023年11月,方明盛等数人前往苏国华位于贵阳的仓库,以存在债务纠纷为由进行辱骂引发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苏国华称,冲突中其被方明盛击打头颈部导致昏迷,经送医诊断为颅内出血,后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
控告材料同时指出,方明盛在冲突发生约3小时后入院治疗。其入院记录显示,11月22日查体胸部挤压痛呈阴性,当日及12月1日的CT检查报告均未见肋骨骨折。然而,在12月20日的复查CT中,却显示其“左侧第5、6前肋完全骨折伴骨痂形成”。苏国华对此提出强烈质疑,援引北京朝阳医院脊柱外科医师医学专家观点指出,骨痂形成通常需要12至24周,20天内出现“伴骨痂形成的完全骨折”不符合医学规律。苏国华认为,方明盛存在冒用他人(如同胞兄弟)陈旧伤CT片伪造伤情的可能。
一、对公安机关的主要指控:
1、苏国华在控告书中对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及办案民警陈春凡提出多项指控:程序违法与证据处理不当:指控民警陈春凡在2023年12月26日向其送达方明盛的“轻伤二级”司法鉴定书时,未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内进行,且仅其一人执行,未按规定开启执法记录仪,违反“双人执法”和“全程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苏国华称在签字过程中受到威逼。
2、司法鉴定过程受质疑:指控公安机关在委托鉴定机构(中安鉴定中心)对方明盛伤情进行鉴定时,未提交方明盛早期无骨折的原始病历(如11月22日、12月1日CT报告),涉嫌隐匿关键证据。苏国华认为,仅依据12月20日存疑的CT报告作出的“轻伤二级”鉴定结论无效。此外,苏国华称在2024年4月8日进行的重新鉴定中,出现了冒名“法医赵令强”的情况,鉴定结论为“摔伤”,亦被其质疑。
3、强制措施适用存疑:苏国华称其于2023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累计被羁押110天,之后变更为监视居住。苏国华表示,其本人年逾六旬,患有糖尿病并安装有6个心脏支架,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患有严重疾病”可优先考虑取保候审的情形,但申请未被批准。而方明盛作为27岁的冲突另一方,则被取保候审。苏国华认为此举存在不公,超期羁押及强制措施导致其经营的三家饭店及一家板材批发企业全面停业,声称损失达150余万元。
4、未追究关键情节:指控公安机关未对方明盛在冲突后离开现场(苏国华称之为“逃逸”)这一情节进行立案侦查,认为此情节依法可能构成从重处罚因素。
二、对检察机关的主要指控:苏国华同时对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何倩倩)及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经办人胡红会)提出指控:
1、不起诉决定合法性存疑:花溪区检察院最终对方明盛作出不起诉决定。苏国华指控该决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称方明盛无自首情节、未赔偿损失、未获得苏国华谅解,且其伤情鉴定真实性存疑,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等不起诉的法定条件。苏国华认为检察院对造成其轻伤一级后果的方明盛与自称轻伤二级(但伤情存疑)的苏国华采取“和稀泥”式同等处理,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怠于审查关键证据:指控两级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对其提交的质疑方明盛伤情真实性的证据(如早期无骨折CT报告、骨痂形成时间医学依据、CT冒用可能性)未予充分调查核实,仍采信了存在争议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3、申诉程序拖延:指控贵阳市检察院检察官胡红会在处理其申诉时,存在超期审查(自称拖延6个月)、未依法出具受理回执等情况,认为监督程序流于形式。
事实认定争议:苏国华对花溪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的部分事实表述提出异议,特别是其中关于“双方在打斗过程中一起摔倒在地并受伤”、“方明盛左侧第5、6前肋骨在摔跌过程形成可能性大”的认定。苏国华强调现场监控显示其被持续击打头部并被压制,其伤在前额(打击伤),而方明盛自称伤在肋骨,且将“20天骨痂”这一存疑医学结论写入司法文书。
基于上述指控,苏国华提出以下主要诉求:
彻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及民警陈春凡在办案中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撤销对方明盛的“轻伤二级”司法鉴定结论,撤销对其本人的错误拘留、逮捕决定;撤销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对方明盛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提起公诉;赔偿因其被羁押、企业停业等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
目前,苏国华已向更高级别的相关部门提交了实名举报材料。本案涉及的诸多关键争议点,如方明盛伤情鉴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规、强制措施适用是否恰当、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否合法有据等,均有待相关主管机关介入调查并依法作出认定。本媒体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也希望广大网友关注事件调查结果,做好监督为不公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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