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发生在上海的真实案例,一位85后女性与一位00后男性相识相恋后同居,并育有一子。然而,当女方因再次怀孕遭遇严重健康危机时,男方却选择了消失。最终,法院的一纸判决明确了男方的法律责任。
2019年,孙丽与李涛相识,觉得特别聊得来,迅速坠入爱河,没多久就同居了。在他们看来,结婚证就是“一张纸”,不重要,过好当下就行。2022年,孙丽诞下一名男婴,二人共同抚养孩子,但依然未领取结婚证。
2023年,孙丽再次怀孕。不幸的是,经检查确诊为右侧子宫角部妊娠,这是一种危险情况,需要立即医疗干预。初期,两人尝试了保守治疗,病情一度稳定。在此期间,或许是出于对未来的承诺或是对女方的愧疚,李涛主动向孙丽提出了结婚的意愿,孙丽也表示同意。
然而,命运弄人。2024年初,两人进行婚前体检时,发现孙丽的病情急剧恶化,必须立即进行手术。就在孙丽最需要人陪、最脆弱的时候,李涛干了啥?他!消!失!了!电话不接,人影不见!理由居然是“家人不同意”!
身心俱疲的孙丽于2024年6月诉至法院。她的诉求明确:
1. 变更抚养权: 鉴于自身健康状况严重受损,无力独自抚养儿子,请求法院将儿子判归男方李涛抚养。
2. 经济补偿: 要求李涛赔偿其21万元人民币。孙丽认为,其身体遭受的严重损伤(子宫角部妊娠及后续手术带来的身体伤害、后续治疗需求及精神痛苦),与双方长期同居、生育等共同行为密不可分,李涛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进行经济补偿。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法院如何判决,孙丽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李涛是否要承担责任?
1. 损害事实与同居关系的直接关联性
孙丽的身体损伤(宫外孕及手术)虽然不能直接说是李涛“故意造成的”,但是!这损伤是在两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并且是双方共同生育行为(怀孕)所直接导致的后果,不是直接过错,但有重大关联!
2. 《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是核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要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让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孙丽独自承担所有医疗费、后续影响和生活困境,这公平吗?显然不公平!
李涛作为同居关系的另一方,同时也是孩子的父亲,是这段同居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当共同行为导致孙丽身体受损时,基于公平理念,要求李涛分担部分不利后果,符合法律精神。
3. 男方的逃避行为加剧了不公
李涛作为这段长期、稳定同居关系的另一方,作为在女方第一次治疗好转后主动提出结婚的人,在女方遭遇重大健康危机时不仅没履行扶助义务,反而直接消失逃避,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最终,法院判决孩子归李涛抚养,同时李涛需向孙丽支付20余万元的经济补偿,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的是经济补偿,而非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非惩罚男方的过错。
事情报道后,网友议论纷纷:
“干得漂亮!这种没担当的男人就该赔!00后弟弟果然不靠谱,出事就跑!
“一个巴掌拍不响,当初不领证也是双方选择吧?这男的是真怂,家人不同意就消失?巨婴!”
“看吧!不领证同居风险多大!出事了维权都难!”
这事儿真是让人唏嘘。爱情可以冲动,但生娃、健康这些大事,真不能儿戏!结婚证那张“纸”,关键时刻就是法律保障!法院这20多万的判决,不仅是给姐姐的经济补偿,更是对这种逃避责任行为的一记响亮耳光!成年人,要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买单!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此事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纵览新闻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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