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约定做六休一,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法律解答」
不一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可见,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采取做五休二、综合工时制等方式进行用工。换而言之,只要用人单位采取的工时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约定有效。
故而在实践中,有些实行做六休一的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包薪制,将加班费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工资中,双方事后对此产生争议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包薪制并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那么该约定有效。倘若经折算劳动者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足。(具体可参考,《》)
倘若双方对是否采取包薪制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事后也没有证据予以佐证,通常会采取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此时则要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以及劳动者所在的岗位综合来判断双方实际采取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倘若劳动者每天工作八小时,在实际执行综合工时制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结算额外8小时的延时1 .5 倍加班工资;若执行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未安排调休或劳动者未调休完毕的,那么用人单位需要结算额外8小时的休息日2倍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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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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