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健康水平的提高和工作经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重返工作岗位,继续发挥余热。然而,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到底该如何计税呢?是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处理?今天,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按“工资薪金”处理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这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签订长期合同: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 享受固定收入: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 享受同等福利: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 职务晋升与评定: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果退休返聘人员满足上述条件,那么他们的工资收入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劳务报酬”处理的情况
如果退休返聘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签订合同但不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则应认定为劳务关系,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特殊情况的司法判例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之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部分法院在司法判例中认定,即使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且仍然在职,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这种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可能仍会被认定为“工资薪金”进行处理。
对于企业来说,建议在招聘退休返聘人员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人员管理方式,合理选择合同类型,并咨询专业税务人员的意见,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对于退休返聘人员而言,了解自己的工资计税方式,也有助于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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