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直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反之,若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则需要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而非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财产。
原因是,“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案件当事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等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否则超出当事人权利请求范围,就会导致“以执代审”等混淆执行权和审判权的现象发生。”参考:《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审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依当事人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
结论:1.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法院可根据申请变更、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2.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则法院可直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无需申请追加个人独资企业为被执行人。
2️⃣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生效判决未认定),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在张嵬、张玉英执行监督一案中((2020)最高法执监5号),最高院认为,“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属于共同债务的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凿,配偶另一方争议不大的,为及时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程序过于复杂,有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做法。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配偶另一方争议较大、难以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的,鉴于仅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对异议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充分,故以不通过复议程序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最终判断为宜,而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配偶另一方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3️⃣涉案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可以直接执行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4️⃣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反之亦然。
个体工商户虽有“户”之名,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其法律人格往往与投资经营者高度重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是由经营者亲自管理,经营者与其投资的财产并未分离,故其在法律交往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由经营者承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自然人)的财产。
反之,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定同样可以直接执行,且无需通过申请追加程序,理由是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可以由经营者个人承担,经营者个人债务也可以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在朝阳市优丽雅特窗帘店、刘国辉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复议一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因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债权债务和财产归属均由个体工商户背后的自然人承担,不存在个体工商户的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也不存在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的责任分离和补充责任的问题。朝阳市某窗帘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春,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朝阳市某窗帘店本身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法律人格,其财产与经营者李某春个人的财产融为一体,其债权债务和财产均归属于自然人李某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主体,经营者的财产可以视为个体户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且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体户经营的财产。
结论:无论被执行人是个人工商户字号还是经营者,法院均可直接执行个人工商户字号或经营者的资产,无需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
5️⃣被执行人为法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注意:若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则需要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而非可以直接执行法人财产。
6️⃣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人未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7️⃣被执行人恶意向第三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可直接执行第三人占有的被执行人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参考:执行实务|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借用第三人银行账户收款,是否可以直接进行冻结
8️⃣被执行人购买的、尚未完成登记过户的财产可以直接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9️⃣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 提供担保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 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
- 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
法律依据:1.《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2.《最高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改变,均需要履行原法律责任,可以直接予以执行,不需要再申请追加。
参考:(2020)川01执复380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了悟公司本系被执行人,其企业名称虽变更登记为金猪儿公司,但并未影响该公司存续的事实,或产生因终止、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由新的主体继受其权利的情形,故申请人永福兴源公司要求追加金猪儿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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