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只有一次,别拿它开玩笑...
日前,中山消防、桂林消防等部门再次发布关于“出租屋消防安全”提示,告诫市民一定要注意出租屋内火灾防范意识,作为房东要对出租屋进行有效管理、作为租客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范。
事实上,桂林市曾发生过多起因为房东或租客因忽视出租屋消防安全而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案例。对此,桂林消防也再次提醒市民,消防安全需时刻牢记,不可大意。
桂林消防对“出租屋安全”出台征求意见
5月13日,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队官方发布《桂林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桂林市征求关于桂林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意见。
而此举也旨在完善现行的《桂林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更好的适应新形式下桂林市出租屋消防安全做好准备、更加有效地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与此同时,桂林市各辖区也在积极针对出租屋、自建房的消防安全进行大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出租屋、自建房消防安全环境。
6月6日,七星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街道办、村委及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在辖区内集中开展了自建房消防安全常识入户宣传活动。
活动中,消防宣传员秉持“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原则,结合近年来典型村民自建出租房火灾案例,重点向居民讲解了电动自行车室内停放充电、燃气使用不规范、电器线路老化等环节存在的火灾风险。
同时提醒村民切勿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避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务必关闭电源开关,并强调了日常火灾隐患自查整改的重要性。
此外,工作人员依托消防移动科普阵地及消防宣传车,循环播放自建房火灾警示案例、消防公益广告及知识短片,通过“小喇叭”高频次播放消防安全提示,有效提升了村民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桂林近年来因消防安全引发的事故
事实上,桂林市各级领导部门、单位、机构近年来都在努力以各种手段、渠道向市民传播出租屋消防安全、小区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但令人遗憾吗的是,近几年依旧有很多房东、业主无视有关部门劝阻,无视消防安全,利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满足个人生活需求。最终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
桂林房东出租屋安全措施不到位,引发租客人员伤亡
2022年3月14日凌晨2时30分,桂林市象山区新桥园176号兴源公寓发生火灾,造成租住人员一人死亡,8人不同程度受伤,电动车等财物被烧损。
火灾发生后,经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起火原因为停在一楼大厅内的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起火灾。
经法院审查查明,承租人路某某将安装有数个充电插座的一楼大厅设置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在未办理经营手续、未安装相关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挂牌“兴源公寓”对外招租。
火灾发生时,兴源公寓有租客约10余人,存在一楼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未进行有效分隔、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未设置灭火器、未设置疏散照明、建筑外窗设置防盗网、在建筑内违规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多种消防违法现象。
灾后现场
起火后烟气沿楼梯向上蔓延,导致楼上租住人员无法逃生,从而造成租住在此的陈某吸入炭尘、一氧化碳后殒命。
2023年7月20日,该案件由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周某某在对外经营公寓过程中,未办理经营手续、未采取相关消防安全措施,违反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火灾发生时火势未能被有效遏制、被困人员无有效逃生途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均可适用缓刑。
火灾发生后,路某某主动垫付了受伤人员医疗费用。2022年5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路某某、周某某主动到案,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路某某、周某某二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50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谅解。但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挽回逝者的生命。
桂林租客飞线充电,电马被烧成铁架
2024年1月14日15时35分,桂林市临桂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奥林匹克花园雅典阳光一单元台阶处电动车着火。
经现场事故调查,该电动车废墟实为小区一住户私拉飞线给电动车充电时电池爆炸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此次火灾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居民经济财产损失。
为强化火灾警示教育,1月15日,临桂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宣传人员将小区物业、社区负责人和居民住户们邀请到火灾“废墟”现场,“以案说法”进行火灾警示教育。
消防安全,请市民时刻牢记
作为房东
一旦发生火灾
不仅生命财产会受到威胁
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常识
你要知道!
应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作为租客、业主也要遵守消防规范
飞线充电、电器使用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红线切不可触碰
夏季用电高峰来临
希望每个市民都能清楚
电气火灾的这5大征兆
及时发现火患,远离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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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房东,一定要检查好出租屋内的消防安全,及早杜绝隐患,发现不妥之处应停止房屋出租。作为租客和业主,有些容易造成火灾的事情也不能做。生命只有一次,不要因为一时疏忽后悔!最后请大家转发这条新闻到朋友圈后聊聊你对这些不负责任的房东有什么看法!那些不听劝,非要飞线充电的业主他们这么不听劝到底是什么心理?请大家在评论区畅所欲言
▍内容来源:桂林消防、中山消防等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必被LQ的人字拖
顾晃任律师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微信同号)
该律师专注于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领域,任桂林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有需可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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